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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计算商业险不计免赔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4   阅读:

        关于商业三责险的赔款计算——“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
       苏义飞律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有免赔率的,保险人应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应赔偿数额部分乘以免赔率,以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限。
       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第58条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第20条是冲突的,合肥市各区法院判决出现过不同结果。
       一、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理解
       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该条约定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应作如下理解:即同时符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基础上”和“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两个条件,再计算相应的免赔率。
即:⑴.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高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⑵.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显然,作为责任免除的免赔率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必须予以扣除。
       二、中国保监会对免赔率条款的解释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结语
在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情况下,
⑴.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责任限额时,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先限后免”,即: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⑵.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低于或等于责任限额时,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先免后限”,即: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A款)虽未列明保险赔款的计算方式,但有关免赔率条款的约定简洁、凝炼,其以“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的文字表述已充分概括了涉及免赔率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该免赔率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B、C款)“赔偿计算”条款约定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二者在语言上的表述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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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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