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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05刑初116号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4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皖0405刑初116号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405刑初116号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洪某2、黄某3、胡某4、苏某5、陈某6、刘某7、黄某8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杨杰、被告人洪某2及其辩护人徐作兵、被告人李荣及其辩护人李辉、被告人黄某3、胡某4、苏某5、陈某6、刘某7、黄某8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李某1(绰号铁拐李)伙同“鸭头”、“断片”等人在国外建立一个网络赌博团伙。该团伙先设立于柬埔寨西港市,后搬至菲律宾马尼拉。该团伙采用公司化经营模式,并设立“澳门威尼斯人”、“澳门银河”、“澳门金沙”、“C46彩票”四个赌盘,从事“百家乐”、“炸金花”等赌博游戏。该团伙下设客服部、行政部、话务部、推广部、技术部等部门。

被告人李某1为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股东之一,占有该团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

被告人洪某2,为该犯罪团伙“推广部”主管,负责该团伙内赌博网站的推广工作,通过对接国内“百度”、“搜狗”等网站广告商交取广告费对网站进行推广。犯罪嫌疑人洪某2于2017年由被告人李某1带入进入该团伙,期间违法所得50余万元。

被告人黄某3,在“牛战士”(QQ昵称,真实身份未知)的介绍下在明知该犯罪团伙在网上开设赌博网站,仍同其女友陈某6为该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黄甜治、黄海明支付宝账户为赌场收取赌资900余万元。

被告人李荣,在明知该犯罪团伙在网上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同赌场内胡某4(QQ昵称为“半夏半心”)对接,查实李荣向该团伙非法贩卖10余张个人及对公银行账户,违法所得合计40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4,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客服部”工作,负责对接国内贩卖银行账户的“卡商”,为赌场购买转移资金使用的银行账户,期间违法所得10万余元。

被告人苏某5,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客服部”工作,负责接待参赌人员,为其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工作,期间违法所得9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7,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话务部”从事话务推广工作,每日拨打“上级领导”李美珍(另案处理)提供的国内电话号码进行网络赌场推广或回访,期间违法所得8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8,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话务部”从事话务推广工作,每日拨打“上级领导”李美珍提供的国内电话号码进行网络赌场推广或回访,期间违法所得3万余元。

2019年12月,侦查机关通过资金分析研判冻结赌场涉案银行账户1000余个,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易联支付有限公司”等相关账户100多个。通过犯罪嫌疑人苏某5、陈某6辨认明确黄海明、黄甜治支付宝账户为赌客入款账户,两账户共计收取赌资9028860.2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伙同洪某2、胡某4、苏某5、黄某8、刘某7在网上开设赌场,其六人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3、陈某6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配套网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3、陈某6、洪某2、胡某4、苏某5、黄某8、刘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构成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洪某2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3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4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5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6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7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8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1系从犯;2.被告人李某1构成重大立功;3.被告人李某1认罪认罚,系坦白、初犯、偶犯。

被告人洪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洪某2系从犯;2.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李荣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辩称其在本案中获利没有40万元。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荣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2.指控的违法所得40余万元是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除了本案的犯罪团伙,还包括其他网络赌博团伙。

被告人黄某3、胡某4、苏某5、陈某6、刘某7、黄某8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1(绰号铁拐李)伙同“鸭头”、“断片”等人在国外建立一个网络赌博团伙。该团伙先设立于柬埔寨西港市,后搬至菲律宾马尼拉。该团伙采用公司化经营模式,并设立“澳门威尼斯人”、“澳门银河”、“澳门金沙”、“C46彩票”四个赌盘,从事“百家乐”、“炸金花”等赌博游戏。该团伙下设客服部、行政部、话务部、推广部、技术部等部门。

被告人李某1为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股东之一,占有该团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

被告人洪某2为该犯罪团伙“推广部”主管,负责该团伙内赌博网站的推广工作,通过对接国内“百度”、“搜狗”等网站广告商交取广告费对网站进行推广。被告人洪某2于2017年由被告人李某1带入该团伙,期间违法所得50万元。

被告人黄某3通过“牛战士”(QQ昵称,真实身份未知)的介绍,在明知该犯罪团伙在网上开设赌博网站,仍同其女友陈某6为该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黄甜治、黄海明支付宝账户为赌场收取赌资9008860.25元,二人违法所得共计10万元。

被告人李荣在明知该犯罪团伙在网上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同赌场内胡某4(QQ昵称为“半夏半心”)对接,向该团伙非法贩卖个人及对公银行账户,其中有11张对私账户,每张卖得4000元,3张对公账户,每张卖得10000元,违法所得为74000元。

被告人胡某4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的“客服部”工作,负责对接国内贩卖银行账户的“卡商”,为赌场购买转移资金使用的银行账户,期间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苏某5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的“客服部”工作,负责接待参赌人员,为其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工作,期间违法所得9万元。

被告人刘某7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的“话务部”从事话务推广工作,每日拨打“上级领导”李美珍(另案处理)提供的国内电话号码进行网络赌场推广或回访,期间违法所得8万元。

被告人黄某8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该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中的“话务部”从事话务推广工作,每日拨打“上级领导”李美珍提供的国内电话号码进行网络赌场推广或回访,期间违法所得3万元。

2019年12月,侦查机关通过资金分析研判冻结赌场涉案银行账户1000余个,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易联支付有限公司”等相关账户100多个。通过被告人苏某5、陈某6辨认明确黄海明、黄甜治支付宝账户为赌客入款账户,两账户共计收取赌资9028860.25元。

另查明,根据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队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1向其律师提出其可以对在菲律宾的三个同案(苏明顺、苏尚坤、李美珍)进行劝投,并委托律师带话给苏清花,要求苏清花联系上述三人,转达李某1的意思。后苏清花与三人取得联系,劝三人回国投案自首,2020年12月8日,上述三人回国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营业执照、银行卡,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洪某2手机内容及其农业银行流水、账户情况、支付宝账户流水、QQ聊天记录、李荣银行卡交易流水、黄甜治、黄海明支付宝账户流水、林某银行交易流水、马锐支付宝记录及银行交易流水、查封决定书及不动产档案信息、分析研判报告、情况说明等,证人陈某、李某、林某、刘某、常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洪某2、黄某3、李荣、胡某4、苏某5、陈某6、刘某7、黄某8的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在境外建立网络赌博团伙,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2、胡某4、苏某5、刘某7、黄某8明知他人系在境外开设赌场的网络赌博团伙,仍加入该团伙并提供相关服务;被告人黄某3、陈某6明知他人系在境外开设赌场的网络赌博团伙,仍帮其收取赌资、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配套网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部分指控事实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1入股网络赌博团伙,被告人洪某2、胡某4、苏某5的供述均证实李某1是赌场老板,其系主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1委托家人成功劝说三名同案犯回国投案,但该三名同案犯尚达不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故被告人李某1不构成重大立功,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违法所得40余万元及被告人李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李荣违法所得40余万元是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不仅仅是针对被告人李某1团伙的违法所得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荣当庭供述其向本案犯罪团伙贩卖11张对私账户,每张卖得4000元,贩卖3、4张对公账户,每张卖得10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更正,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洪某2、黄某3、胡某4、苏某5、陈某6、刘某7、黄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洪某2、黄某3、李荣、胡某4、苏某5、陈某6、刘某7、黄某8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委托家人劝说同案犯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洪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苏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黄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违法所得、涉案赌资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手机23部、银行卡113张、笔记本电脑3台、硬盘1个、营业执照50个依法予以没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凤伟

审 判 员  王瑞瑞

人民陪审员  潘玉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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