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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跳槽率年均10%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8-24   阅读:

       作者:高国垒

       2007年《上海市律师流动问题调研报告》显示,律师年流动率已经超过8%,有的区县超过10%,这就意味着每年有近十分之一的律师“跳槽”。
       流动是律师发展的必然和必需,但他们正在办理的案件由他带走还是留在原所?其中起码牵动律师个人、新老两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四方利益,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新的冲突。
       调查:三年不到 1849名律师“转所”
       和其他行业一样,律师也有转行从事其他职业的,但绝大多数律师流动属于“转所”。
       上海律师已经超过8000人,律师事务所有700多家。随着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本市律师事务所之间及与外地律师事务所间的律师流动日渐加速。
       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最近联合进行了一次调研,发现2003年9月到2006年7月,全市共有1849人次的律师流动。其中男律师1368人次,女律师481人次;专职律师1736人次,兼职律师和律师助理113人次。律师年流动率近10%。

       问题:律师“跳槽”牵动多多

       委托人着慌

       “我们事务所太不正规了,我要走了,你也跟事务所解除聘请律师合同吧。”这是个别律师决定转所后常跟自己的委托人说的“悄悄话”。
       按照法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是律师事务所,再由事务所指派具体的律师担任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委托人先认定律师,再到事务所办手续的。
       律师转所时,尚未办结的案件怎么办?理论上,可以由原事务所另行指派律师接手,但由于涉及现实的经济利益,律师转所时对原来代理的案件或者顾问单位便“难以割舍”。一位执业12年的律师透露,他已经有过三次转所经历,其中两次与原来的事务所“闹得不开心”。他想劝委托人与事务所解除合同,与他加盟的新所重新签订合同并指派他继续为委托人服务,而老东家则不愿意。
       矛盾产生后,委托人就成了律师和老东家争夺的焦点,有时事务所贬损律师,律师埋怨事务所。曾遭遇过律师转所的委托人刘先生说,律师原来对自己所在事务所很自豪,可转所时则对老东家大加挞伐,让他无所适从。他对这位律师的服务还比较满意,如果进行中的官司继续让他代理,则势必要与原事务所解除合同;如果不与事务所解除合同,则意味着要更换律师。新的律师对案件会很快熟悉吗?他会比原来的律师好吗?这是不少委托人不愿意尝试的。

       老东家紧张

       律师尤其是业务能力强的律师转所时,老东家势必会紧张。除了怕被带走客户外,老东家还担心事务所的执业秘密泄露或者律师回头与老东家“打对手”。
       同行是冤家,这个泛泛的道理有时在律师身上体现得很彻底。甲所的一个业务骨干陈律师要转所,这对甲所绝非利好消息,而当得知陈律师打算加盟的是乙所后,甲所更是大惊失色。因为在一起大的融资谈判中,两家所分别代理当事双方。陈律师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谈判,但多少知道一些底细。经过反复商谈并约法三章后,陈律师才得以离开。
       此外,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比例、管理模式等都不太愿让同行知道。律师的流动势必导致这些信息外流,这也是律师事务所不愿看到的。所以,许多律师在流动,在寻求新的发展和执业环境,而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则希望稳定。

       案卷谁保管

       著述等身是极少数学人才能达到的层次,而案卷等身则是许多律师的现实写照。律师每办结一起案件都会留下一本甚至几本案卷,一本本案卷记录了一个律师的执业历程,也是其智力劳动的结晶。但当律师转所时,案卷的归属问题就产生了。
        一位资深律师透露,案卷归属尚未有统一的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因委托人拒绝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这也主要由律师转所引致),律师可以保留案卷复印件,言下之意是律师不能保留案卷原件。
而《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参考》则提出,律师离职时应将已经办结的案件材料交原律师事务所保管,未办结案件材料带到新所保管。
       律师进行的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代理词等材料中的知识产权不容忽视。所以,案卷谁保管也是个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

        建议:出台《流动守则》,规范“劝诱”程序

       “律师流动是其发展的必然,流动本身还会进一步刺激律师行业发展,但流动带来的问题应积极应对。”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表示,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为限制律师流动而作出硬性规定,如在原所执业不满两年禁止转所等。在有效调节和规范律师、委托人和新老律师事务所之间权益方面,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王俊民建议,可以适时出台《律师流动守则》,制定《律师离所协议》和《律师流动声明》范本,详细规定律师流动时通知事务所和客户的程序和规范,明确案卷归属等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余学杰也认为,比起行政部门的规定,行业协会加强规范性指引的作用空间会更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律师转所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主要集中于保密义务和损害赔偿上。他建议地方律师协会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更细化的规范。
       “律师在流动程序上要进一步完善。”余学杰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律师业的一些规范,如律师合伙人宣布退伙,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时间内,他可以对该所与其执业有关的委托人进行“劝诱”。这种劝诱不得秘密进行,而是在退伙者与事务所之间公平展开,竞争的过程禁止采用某些有损对方和整个行业形象的方式。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是公平的,因为其做出的决定是建立在有效选择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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