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顾问 » 律所动态 » 正文
民法通则特殊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被废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1-27   阅读:

       网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个规定还有效吗?

       苏义飞律师:该法条已失效,被2017年的《民法总则》规定取代。《(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参考理解:《(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二)《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暂不废止的原因是其中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而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刘宜林律师
专长:企业合规,法律顾问
电话:1822589715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822589715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