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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的房子不能被拍卖、变卖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06   阅读:

        自2005年1月1日起,作为生活必需的房子不能被拍卖、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
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开发商因拖欠银行贷款或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往往会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产出卖给购房人,购房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已经入住,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购房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苏义飞律师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何理解“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含义,是不是所有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现?生存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权,最高院出台此项规定,显然是将生存权置于首位予以保护。这是法治的进步。这项规定必然带来法律实务的重大变化。居住房屋是不是只能限于住宅用房,如果当事人抗辩说自己购买的门市房就是为了居住使用,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并且该门市房也确实没有用于经济用途,则这个门市房是不是能够认定成居住必需的房屋?或者是当事人虽然购买了房屋并只有这一处房屋但没有居住,在外面租房居住,则能否认定该房屋是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是当事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与他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则该规定是否就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呢?此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化,造成司法标准的不统一。最高院应出台有关解释对该条规定进行细化,对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界定,对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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