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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承办L某强奸罪获刑7个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3   阅读:

【涉案罪名】强奸罪

【关键词】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坦白、自首

【判决刑期】有期徒刑7个月

【辩护人】丁帅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金亚太监事会监事

           许雨馨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经过】

2023年8月日时许,L某在醉酒后前往被害人小区,在与被害人正常攀谈后,将其按到在床上欲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且反抗的情况下,L某仍将其裤子及内裤脱下,并造成被害人小腿损伤,当被害人告知L某自己已经怀孕时,L某停止侵害行为并离开。          

【办案经过及结果】

丁帅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L某父亲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了L某,在听完L某陈述与辩解后,丁帅律师认为L某应属于强奸中止(因侦查机关定性为强奸未遂),因此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且已经移送检察院报捕,于是丁帅律师便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同时提交了不予批捕意见书(主要理由为:该案件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谅解等)。后遗憾的是,因为本案系性犯罪,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一般都是需要批捕的,后犯罪嫌疑人L某被批捕了。但是检察院同时告知了侦查机关,本案应定性为强奸中止,而非是强奸未遂。

后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丁帅律师前往检察院查阅卷宗,在阅卷后,分析证据,研判案件,认为被告人L某的行为确系构成强奸中止,辩护人与检察官深入沟通,全面表述观点,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L某构成强奸中止。但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检察院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L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开庭时,丁帅律师当庭提出被告人L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第354号】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后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交了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最终检察院也认同被告人L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

 

【附部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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