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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办理九起改变定性案件统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5-07   阅读:

第一起、余某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0年。

案件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394号

办案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2010年7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处余某犯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超亿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王非律师代理二审,经安徽省高院审判发回重审,王非律师继续代理此案,经阜阳中院重审改变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余某由原审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第二起、麻某贩卖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5年。

案件号:瑶海区人民法院(201)瑶刑初字第00356号

办案单位:瑶海区人民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起诉指控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决非法持有毒品罪,轻判二年六个月。

办案过程: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涉案冰毒近20克,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接受委托,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争取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起、刘某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7年。

案件号: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8号,合公蜀(刑大)提捕字(2016)10315号。

办案单位:蜀山区人民法院,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判缓刑。

办案过程: 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并对刘某以诈骗罪实施逮捕。王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改变对刘某的定性,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其他被告人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起、王某寻衅滋事罪改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8年。

案件号: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刑初75号。

办案单位:萧县人民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获轻判。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逮捕期间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将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并获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第五起、李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发回重审案

受理日期:2018年。

案件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2号。

办案单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发回重审获转机。

办案过程:李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一审判决构罪并处实刑,如判决生效,该公职人员即失去公职。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通过会见、阅卷,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在现场呼气检验、血液提取、血液检测鉴定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为案件赢得转机,公职得以保留。

第六起、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案件

受理日期:2019年1月。

案件号:凤台县法院(2019)皖0421刑初404号。

办案单位:凤台县检察院、凤台县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承办律师代理本案第一被告人辩护。案件结果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指控寻衅滋事14起,判决仅认定1起,实报实销。

办案过程:本案系房屋拆迁过程中引发刑事案件。起诉意见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14起。作为本案第一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几乎全部采信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全案脱恶,组织领导者、主犯不成立;从起诉意见指控14起寻衅滋事行为,到仅仅认定1起寻衅滋事行为,法院判决实报实销。

第七起、徐某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9年。

案件号: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刑初120号

办案单位:包河区人民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起诉指控徐某犯诈骗罪,法院判决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获轻判。

办案过程:公诉机关指控利用车贷实施诈骗,全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采信辩护意见,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实判三年十个月。

第八起、季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

受理日期:2020年。

案件号: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办案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

办案过程: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非律师接受第一被告人委托代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

第九起、马某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案件。

受理日期:2019年。

案件号:庐阳检刑诉【2019】133号,(2019)皖0103刑初179号。

办案单位: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庐阳区人民法院。

办案人:王非律师

办理结果:起诉意见指控马某诈骗罪,经办理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办案过程:侦查机关以股票期货平台实施诈骗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信辩护意见,对王非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由十年以上改为三年以下,经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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