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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勇律师:吴也烦涉嫌强奸罪深度分析
来源: 律政先锋网   日期:2021-08-03   阅读:

作者:苏勇律师

其实,有的时候,对“强奸罪”这个罪名过多解读,可能会导入一种误区,类似于艺术与情色之间的界限很难量化与把握一般。既然到了这个时代,当吴也烦新闻铺天盖地而来,我们可以谈一谈它。在2035年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下,我们也可以把此时的语境投入到2035年,“法治”,唯法不唯权,“法治”,无罪推定,“法治”,保障人权,哪怕是被“预定”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人权......

在中国刑法上,强奸罪被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女性。那么在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上,其实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在不考虑“受害人”为未满14周岁以下幼女的情况下,分别探讨如下:

第一部分: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情形一,欺骗感情。

曾经有人咨询过律师,两人谈恋爱,发生关系,后来,男方要求分手,女方认为男方欺骗,是否构成强奸的问题。

某男对某女说,“你是多么美丽”,“你是我的唯一”,等等,某女被打动,发生关系,某男这些话当中可能假话偏多,从口语习惯中,很明显是一种“骗”,但某女此时能够明确发生关系是一种肌肤之亲,且能构成各种后果,比如,双方成为男女朋友,可能结婚,可能会怀孕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后女生认为男方欺骗感情,也很难认定某男构成强奸罪。

情形二,利诱。

这种利诱,可能是钱财,也可能是权力,后面不好探讨,只探讨钱财。虚荣心,人皆有之,有些或者极少数女人,虚荣心较强,当某男用钱财、礼物等赠予之,经不起诱惑,另外又心存善念,怕承受不了“欠”,或者认定对方支付那么大代价应当是真心的,所以“以身相许”,后又反悔,某男很难构成强奸罪。现实当中,遇到很多支付彩礼未办结婚手续,发生关系又反悔的案例,这其实也可能是一种利诱,但说要构成强奸,非常牵强。

第二部分: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情形一,特殊暴力行为。

强奸,从字面上看,是用暴力手段进行,但现实中暴力手段容易遭遇抵抗,且容易被发现,等等,在很多情况下,特殊的方式,只要让女性丧失反抗的能力,一般会认为构成强奸。比如饮酒,比如用一些抑制类的精神类药物等等。

情形二,女方的错误认识。

这种情形过去往往出现在类似“邪教”的一些组织中,某男以自己有特异功能或者有特异体质等为借口,以通过性行为可以传导一些特殊物质,帮助女方达到一定的功能,或者境界等等。直白的说,某男不让某女真实了解认识性行为的真实情况——感情交融,男女交合,满足性欲,可延续后代等等,而让某女误以为性行为有其他作用等等,这种情况会认定为强奸。

情形三,中途反悔的情况。

可能刚开始的时候,女方是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但是在发生过程中,女方又不同意 了,当然这种不同意并非“半推半就”,而是真实的不同意,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如果继续要求并实施性行为,会被认定为强奸。

第三部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强奸。

强奸罪的认定有时非常困难,毕竟发生这样的事场所往往隐蔽,而且有统计表明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比例很高。相比较而言,暴力的强迫,很容易认定,比如双方的拉扯,抓伤等等。难就难在特殊的暴力行为。比如饮酒,利用精神抵制类药物等等。正常情况下,女方当时是肯定丧失反抗能力了,但总有醒来的时候,如果醒来后,发现自己被侵犯,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当然也许也发现不了,那另当别论。报警的时间紧,自然能够找到更多的证据,至少能确定女方并不同意发生性行为。在此,探讨吴也烦是否构成强奸罪,也非常明了了。根据目前了解的状况,是因为网络炒作,说吴也烦“骗”奸,如上已经充分论述,这种骗如果不是女方对性行为的错误认识,则很难构成强奸,如果是用酒精或其他药物,那这些“受害人”为什么在事后那么久才想起来公之于众,这也让人质疑。当然如果有女孩未满14周岁另当别论。当然此论并不代表对女性的不尊重,只是就事论事。

吴也烦的行为道德败坏,这是毫无疑问的,在道德评价上其性质恶劣,值得谴责,但道德的归道德,其是否能构成法律上的强奸,确实需要更多地去探讨。其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因为材料缺乏的问题,在此不作深入探讨。

补充一下,刑事辩护律师的伦理道德站位非常纠结,尤其是在暴力性犯罪中。有人会发出质疑,要是你家人受到侵害,或者你家人是受害人怎么办,这是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是的,刑事辩护律师也是个凡人,也有家人,过度的角色代入,只会让刑事辩护律师加入公检阵营对犯罪的追究之中。然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需要的是对“法治”、“正义”的孜孜追求,这种追求,绝对不是“痛打落水狗”,绝对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情鞭笞,而是尽最大可能保证:第一,帮助犯罪嫌疑人找到所有无罪的可能;第二,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权,这种人权包括不受虐待酷刑,无罪不受追究,判决之前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刑事程序权利(申辩、控告、合理对待等)等等;第三,保证在强大国家机关公权力之下的对抗力,这种对抗不是为了反社会,只是为了找到公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也只能罚当其罪,而不是重刑到底。

如果连这点点“法治”的信仰都没有,看到人贩子就想一律死刑,看到杀人强奸就想“凌迟”,劝告您还是不要做律师了,至少不要做刑事辩护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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