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
张厚勇,金亚太刑辩分所专家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
周一鸣,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法学硕士,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某自2015年10月开始,通过微信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2018年10月期间,Y某与吴某约定以每双23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800双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吴某支付定金7500元。
2018年10月15日,侦查人员在Y某家中将Y某抓获,并在合肥市高新区某物流公司扣押耐克牌伦敦1代、2代运动鞋360双,耐克牌赤足运动鞋80双,阿迪达斯牌史密斯运动鞋200双,阿迪达斯牌贝壳头运动鞋160双,耐克牌空军1号运动鞋1双,共计801双。经商标权利人对查扣的上述品牌运动鞋进行真伪鉴别,均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被查扣的品牌运动鞋按照被告人Y某与吴某约定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84230元。Y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拘留后,供述其自2015年10月起至今,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共获利50余万元。
【辩护历程】
2019年12月9日,案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张厚勇、周一鸣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
12月15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辩护人及时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就认定Y某获利50余万元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向检察官陈述了辩护意见。
12月19日,接检察院通知,将对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接通知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对其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的相关影响,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后,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以下、罚金9万元以下。
2020年1月6日,案件起诉至法院,鉴于Y某认罪认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1月14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再次就Y某涉案情节、数额,系犯罪未遂因此附加刑罚金同样应当降格减轻处罚等作罪轻辩护。
庭审后至宣判前,辩护人多次联系承办法官沟通罚金减轻、建议适用缓刑。
2020年1月20日,法院宣判Y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Y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后记】
微商已是存在于你我朋友圈内的普遍现象。微商无碍,但销售的物品却要仔细斟酌。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曾与Y某就其为何实施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的行为进行沟通,Y某坦言,其仅想着通过“工厂代理,一件代发”倒买倒卖赚点零花钱,并未深究上线提供的运动鞋真伪,也没想过这样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并最终陷入犯罪的境地。随着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微商需谨慎,勿以恶小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