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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刘建福律师简历(图)
来源: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02-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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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刘建福

性别: 男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199910776007

律所电话:0551-65774148

执业状态: 正常
律师事务所: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刘建福,汉族,一九六九年七月出生,一九九一年七月安徽大学法律系专科毕业,二零零四年七月东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一九九九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同年到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原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2013年在全省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提升年活动中被安徽省司法厅评为先进个人。2017年12月取得司法部律师专业化试点(安徽省)第一批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证书。
  刘建福律师一九九九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共办理各类刑、民、行政、仲裁案件几百起,连续六年担任某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连续十一年担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医院法律顾问,连续四年担任合肥盐业公司、合肥市盐务局法律顾问,长期从事金融、担保、房地产、银行不良债权的清收、盘活、劳动、医疗法律事务,侧重于民商法律事务。曾担任全国首例金融机构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单位偷税案的一、二审辩护人,使一审法院判定某支行构成偷税罪并判处罚金1315720.14 元,补交税金438573.38元,在省分行有关领导指示不行换律师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后直接改判某支行无罪;在代理某银行长江路支行诉某公司2300余万元借款纠纷案件中,在公证瑕疵、对方抗辩激烈的情况下通过不懈的努力说服,使合议庭重新评议改变原有评议结果,最后达成诉讼双方和解,挽回了该行2300余万元的损失;在代理某银行绿都支行诉某公司2000余万元借款纠纷案件中,在合议庭告之由于债权转让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变更而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向法庭提供大量理论依据、司法判例,最后改变了合议庭的观点,最后达成诉讼双方和解,从而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了债权转让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变更不影响抵押效力的案例。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因为此种情况在金融机构大量存在;在代理某银行长江路支行诉某公司2200余万元借款纠纷案件中,由于借款人是担保人的股东,对当时非常前沿的理论问题即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无效的分析后,促使担保人与银行进行了调解,最大程度挽回了损失并同时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银行对类似问题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了银行的进一步损失。在代理某房地产公司收购九江银行4000余万元债权清收诉讼中,通过律师的努力,取得了债权转让项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变更不影响抵押效力的判例。此案更具有意义。因为之前类似案件是调解结案的,不具有案例意义。而本次是合肥中院的判决书,具有案例意义。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引起省高院有关领导的注意,并专门让律师将判决书复印送至省高院。在2014年代理某银行长江路支行诉某公司1.1亿元借款纠纷案件中,由于标的大,执行难,抵押资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有二三十个案件同时被执行,被执行人抵押资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通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银行贷款本金近1.1亿全部收回,并且还清收回利息1千余万元。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其代理的某银行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仅在合肥中院一审的案件就有19起,案件标的42299万余元,不包括各基层法院及省高院一审的案件。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间,代理某银行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在省高院、合肥中院、庐阳法院三级法院审理的就有25件,案件标的132114万余元。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间,本人代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9件,案件标的2.6亿元。2018年3月,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清收案,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62亿元(本金)。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为委托人提供优良高能的法律服务,是刘建福律师不悔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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