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0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永丰等1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15人)
时永丰 由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
夏一十 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刘亚丽 由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守常律师事务所
胡骏 由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钱春龙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张文瑛 由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陆创创 由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恒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益上(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飞飞 由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刘进东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倩倩 由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潘赛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许青林 由安徽砼安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斐多(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东晖 由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祝传文 由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张越 由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汪丽丽 由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四、铜陵市(1人)
李益 由安徽名贯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1人)
李美琳 由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