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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合肥)律师事务所杨春荣律师电话、简历(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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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杨春荣

职业: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401201610485260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在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等领域积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联系电话:15055708110

微信:18815650284

律所:上海汉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绿地中央广场D座25层

杨春荣,法学学士学位,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公职律师转岗。2013年担任市公安局法制类中级教官,2016年6月申报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并获批准,2018年、2023年连续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委员,曾任蜀山区委区政府"六五"、"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为企服务专家库成员,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公安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主办过多起有影响力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侦查和办案经验。在公安法制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审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先后多次受到各级的嘉奖和奖励,如:2012年6月,被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员会授予“全区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2020年9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评为优秀警师;2020年12月,被合肥市律师协会评为合肥市第四届优秀公职律师。

转岗专职律师近3年来,杨春荣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和疑难的民事案件,成功案例包括:

1、许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他人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31日,许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他人被某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3年5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22年12月30日3时许,许某某在省城某酒店的8407房间内强制猥亵他人。

辩护观点:①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宾馆一楼大厅报警,许某某得知王某某已报警后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应当认定为自首;②被害人王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许某某参军退伍后考入省城某学院,案发前完成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某高校管理学院研究生院录取。许某某在部队服役、大学学习期间,曾担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会组织部长,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优秀毕业生、省直机关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

最终结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杨春荣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具备投案自首、自愿认罚认罚的前提下,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某在2022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卡塔尔”世界杯期间,伙同程某某、汪某某、曹某某、程某等人,利用世界杯赛事结果坐庄开设“盘口”组织赌客参与赌球,累计赌资600余万元人民币,参赌人员近200人。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某为开设赌场罪共同主犯。

辩护观点:①本案不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即陈某某等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发展了下级代理人,上述5人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聚众赌博”的客观表现,该案5名被告人涉嫌罪名应为“聚众赌博”,不应认定开设赌场;③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错误的。

判决结果:审判机关依据“赌博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3、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2016年至2017年3月份期间,刘某某涉嫌借用他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用于帮助某银行“冲冲业绩”,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

辩护观点:①刘某某在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帮助某商业银行“冲冲业绩”并获取一定补助费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②刘某某涉案情节轻微。

最终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后公安机关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4、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洗钱罪案

基本案情: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前往武汉购买“冰毒”两次,第一次为8克,共付费7350元;第二次为17.8克,共付费23500元。“冰毒”总重25.8克,回居住地后多次向多人贩卖所购毒品。同时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规避侦查机关打关,用其妻子张某某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户收取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涉嫌洗钱罪。因李某某拒不认罪,检察机关指控数罪并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7年半至8年半之间。

辩护观点:①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证据不足,因现有证据可证实李某某第一次购买的毒品仅用于本人吸食,并没有对外“贩卖”;②被告人李某某第二次购买的“冰毒”系假毒品,其误认为是真毒品而贩卖;③指控涉嫌洗钱犯罪客观事实不成立。

判决结果:某法院合议庭判决李某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5、许某涉嫌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许某(第四被告)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宣传主管,参与对所属员工保健品营销“话术”培训,通过会销、旅销、聚餐、给客户过生日、上门给老年客户做家务等等,共同诈骗钱财数千万元。对许某的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8年至8年半之间。

辩护观点:①许某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②本案中第一被告人设立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和负责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一致,全体销售人员没有使用假名、艺名,在跟踪服务中没有不断升级各种身份。收取客户的货款存入公司的账户,而非个人账户;③诈骗罪中的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必须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这种“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因果关系。但由于这种因果关系不是存在于外部的客观事实经过,而是存在于受骗者的内心思考领域,所以常常被称为“心理的因果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心理的因果性,即处分行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本案中的各被害人虽然陷入了一定的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只是关于附随情况的认识错误,而不是诈骗罪所要求的法益关系以及类似性质的错误;④从法律层面看,对许某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6、伍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伍某某从事汽车零配件销售,2023年3月下旬被某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伍某某销售金额30余万元人民币。

辩护观点:①伍某某所销售的汽车零配件均系正规厂家所购买,对个别产品在出厂时属于残次品,伍某某在第一时间作出退货处理或协商减半收取费用,并不存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行为;②认定伍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最终结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满12个月时撤销该案件。

7、杨某某诉安徽某安架业有限公司、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一审原告杨某某诉安徽某安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一审法院判决某安公司败诉,某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某安公司不服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委托杨春荣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杨春荣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本案的证据和原庭审笔录、判决书,向山东高院重新提交证据材料和代理词。

代理观点: ① 被告某安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②原告工人违章作业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赔偿款1378965元(鼎安公司已先期垫付)应当退还。

判决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27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1.指令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2)鲁14民再33号裁定:撤销原二审和原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夏津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5元退回某安公司;最终,夏津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7民初1633号判决书作出了公平、公正、合法的判决。较好地维护了再审申请人(某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8、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

基本案情: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检察机关同一罪名批准逮捕。杨春荣律师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发现指控林某某组织卖淫犯罪证据不足,林某某对卖淫人员没有管理、控制,没有参与对卖淫收入的分配。林某某作为前台主管,对工作的场所内卖淫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存在放任的态度,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犯罪。

辩护观点:①林某某对卖淫人员没有管理、控制,没有参与对卖淫收入的分配,其工资收入为固定收入加前台足浴部分的提成,不包括案涉场所卖淫部分的提成;②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③林某某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同意接受审判机关对其罚金的处罚;④林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初犯、偶犯。

判决结果:在检察机关结合自愿认罚认罚,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犯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法院经2次开庭,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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