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陶鸿
性别:男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57915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微信):13721111171
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陶鸿律师,中共党员,金亚太第四党支部书记,律所合伙人、品宣部主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合肥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前政法系统公务员,办理过数百起重大刑事、民事案件。
陶鸿律师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部分):
●宗某故意杀人案“刀下留人”(死刑立即执行改死缓,挽回一条命)
宗某持菜刀砍杀受害人王某,因被害人家属情绪极其激动,不接受任何赔偿,不谅解,多次到法院门口自残,要求法院必须判死刑,但一审仍判死刑立即执行,陶鸿律师从二审接受委托,经过努力,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S市中院重新作出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害人家属仍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未顶住压力,不得已提出抗诉,S高院最终作出维持死缓判决。最终实现了“刀下留人”。
●郑某诈骗无罪案(无罪,“诈骗”到手700万,历时四年,公安撤案)
当事人郑某在安徽省阜阳市从事酒店用品生意,2020年8月,接到亲戚聂某电话,让其提供一个卡号,要还700万借款。郑某当时正在开车,于是让聂某转到其父亲银行卡上,不久郑某父亲卡上收到了路某女的700万转账。之后郑某将该笔款项转到自己卡上。2022年3月,山东某地公安突然赶到阜阳,将郑某抓获,告知其涉嫌诈骗罪,伙同聂某诈骗700万。陶鸿律师接受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经过大量努力,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许某故意伤害无罪案(无罪,检察院不起诉)
2022年9月2日,委托人X某夫妇在公园散步,受害人B某夫妇在该公园遛狗。因B某遛狗时未拴绳,对X某夫妇造成惊吓,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拉扯,B某睾丸受伤,当晚入院进行手术治疗。2023年8月,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B某系轻伤二级,委托人X某系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立案,同时对X某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陶鸿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递交《X某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建议对X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意见。辩护律师主要观点是:1.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严重违法,所作对当事人有罪供述应当全部排除;2.双方发生争执一年后才做伤情鉴定,严重违法;3.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争执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无法排除介入因素等重大且合理的怀疑;5.退一步讲,即使X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情节也属于显著轻微,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在认真审查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并建议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委托人以较低金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之后,公诉机关对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孙某污染环境无罪案(无罪,公安撤案,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
赵某、钱某、孙某等人在浙江省某市经营一家废品回收厂近二十年,业务主要为回收废铁,模式为将零散收购的废铁压铸成铁块出售,在业内小有名气,颇具规模,高峰时期单日利润十余万。但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往往隐藏着不易发现的风险。环保部门巡查发现,该废品回收厂回收的废铁中夹杂部分废弃油漆桶,因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赵某、钱某、孙某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赵某、钱某、孙某家属在刑拘当日紧急联系金亚太律师陶鸿、高正纲、孙亚东,说明案件大致情况。三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浙江会见。为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对案件初步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法律建议。
三位律师经多次会见、走访现场、研判类案,和侦查机关多次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提出取保候审意见。
具办警官因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关注度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取保候审申请消极处理。针对上述情况,三位律师先后采用书面、口头等方式,继续沟通和申请取保,并对警官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2024年4月30日,赵某、钱某、孙某成功取保。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三位律师继续跟进,走访调研同类企业经营业态,进行大数据分析,经讨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检材混同,涉案固体废物吨数存疑等意见,建议本案从刑事追诉转为行政处罚。
经过与具办人员的多次沟通,三位律师据理力争,提交多份书面辩护意见。
最终,本案由刑事案件成功转为行政案件,赵某、钱某、孙某无罪!
●朱某抢劫案(重罪抢劫改变定性为轻罪敲诈勒索):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对朱某立案查处,侦查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承办警官经过沟通辩护意见,但因本案在当地影响特别恶劣,辩护人与承办警官就案件定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刚接受案件时仍倾向于抢劫罪,并提出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并处罚金,辩护人通过对比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表现特征、两罪的界限等诸多方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改变案件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朱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朱某猥亵案(认定为特殊自首)
朱某作案后,在有能力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在得知受害人拨打110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构成特殊的自首。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认定自首。检察院审查起诉极端也未认定自首。经过陶鸿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认定了自首。
构成特殊自首认定的四个前提条件(1)对受害人的报警具有明知性;(2)具有非被动性;(3)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和抓捕,具有服从性;(4)供认犯罪事实具有彻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