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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鉴定新标准即将出台 法院会怎么判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5-18   阅读:

        来源:刑法库

      (一)枪支标准:一夜寒冬

       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的界定以“枪口比动能”eo≥1.8 J/CM2为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 J/CM2,那么就鉴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所谓“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30CM-50CM)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根据现行规定,对于玩具、仿真枪、枪支的枪口动能比如下:

       同样的枪支认定标准,中国香港为7.077 J/CM2,中国台湾则是20 J/CM2。而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是16 J/CM2,差不多是上述公安部标准的10倍。
据江西理工大学冯江教授介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枪支认定标准的共识是“能够对人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人体各部位所能承受的最低比动能并不均匀。经公安部组织的枪击试验测定,击穿人体皮肤一般要求枪口比动能达到10-15 J/CM2 以上;但枪口比动能达到1.8 J/CM2时,已经能对人体裸露的眼睛这个人体最脆弱的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因此,公安部采纳了1.8 J/CM2这一标准。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和2011年4月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再次重申了这一标准。
       该标准的影响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仿真枪”甚至玩具枪被”依法“鉴定为枪支,从而使得刑事涉枪案件大量攀升。

      (二)涉枪案件:阴雨绵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曾做过统计,在公安部2007年标准出台前后(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大变化,由254件增长到721件。
       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引用数据说,通过对案例库的搜索可知,近三年每年都有上万个枪案判决,2015、2016都超过了15000个。
       2016年发生的“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案,终于将全国人民对枪支认定标准的关注推向了高潮。赵春华因为在公园里摆摊射击气球,有6支“枪”被鉴定为枪,2016年12月被一审判处三年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2017年1月二审改为判三缓三。
       四川达州少年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更是颠覆了人们对“武器弹药”的概念。刘大蔚因为网购20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2015年4月被福建泉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2015年8月福建高院维持原判;2016年10月,福建高院认为量刑当,决定再审。(再审结果未见报导)

       2015年6月,齐齐哈尔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捣毁一座非法生产枪支的地下黑工厂,缴获枪支404支。“首犯”李占霄却一再强调自己制造的是“火柴枪”,属于玩具。2016年12月20日,因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李占霄被取保候审,重回家中。(至今未见后续报道)
广州白领冯昕“走私武器案”更是曲折多多。冯昕因在香港购买34支仿真枪入境,2014年8月被深圳中院一审判处八年;2014年11月广东高院发回重审;2015年4月深圳中院重审判处八年;2015年12月广东高院驳回上诉;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广东高院重审。(重审结果未知)

       (三)审判松动:大地回春
       2017年5月8日至9日,各地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陆续接到(口头)通知:凡涉及枪支鉴定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对“仿真枪”“玩具枪”有争议的案件,尚未受理的,建议暂缓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理;已经审理终结的,延期宣判;等待新规定出台、明朗后再继续。
       该通知一下达,就已经有法院将原计划委托宣判、尚未生效的判决书紧急追回。比如成都铁路局职工叶舒等8人,因组建真人CS战队,2016年11月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成都中院的刑庭工作人员告诉叶舒的家属,”案件已经作出判决,但因为是委托一审法院宣判,现在还没生效,他们将马上追回这份终审判决“。

      (四)沉思枪案:拨乱反正
       当一件件”枪案“在人们的惊呼中接踵而至,一次次地刷新公众对“枪支”“武器弹药”的朴素认识,那么不是法律错了,就是执行法律的人错了。
       首先人们指责最多的,就是公安部制定的那个“1.8 J/CM2”枪支鉴定标准。
       这一标准的最初提出者,原南京市公安局的三位警官,在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2008年5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中阐述了“1.8 J/CM2”阈值的计算来由(实验依据):经对11只长白猪的眼睛近距离(10-20CM)射击,在枪口比动能1.5时,可以对有的猪眼造成伤残;考虑到弹丸飞行速度衰减及机体差异等因素,将1米内的致伤下值定为1.8 J/CM2。

       这个鉴定标准及其制定理由是否合理、科学?先不说这样近距离地射击眼睛、在“眨眼之间”能伤害眼睛的概率有多大,照此思路,一支铅笔的杀伤力将远远大于一支枪。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政管理标准,防微杜渐从严管制,是可以理解的。但司法部门也不加思辨地机械适用,将鸡毛当令箭,用牛刀宰乳鸡,理所当然地据此把成千上万的非恶之人送进监狱,无视多少家庭的破碎,就匪夷所思了。
       法官很无奈,只能装冷酷。那就看握有“司法解释”大权的最高法、最高检了。再往上,还有代表人民意志的全国人大,直接发布立法解释,甚至行使立法修法权。

       苏义飞律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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