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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6   阅读: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禁毒[2002]236号
【发布日期】 2002.06.28 

【实施日期】 2002.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8日 公禁毒[2002]236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海洛因认定问题的请示》(甘公禁[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海洛因是以“二乙酰吗啡”或“盐酸二乙酰吗啡”为主要成分的化学合成的精制鸦片类毒品,“单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可待因”是只有在化学合成海洛因过程中才会衍生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类的精制鸦片类毒品。海洛因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因湿度、光照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二乙酰吗啡”自然降解为“单乙酰吗啡”的现象,即“二乙酰吗啡”含量呈下降趋势,“单乙酰吗啡”含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只检出“单乙酰吗啡”成分而未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的检验结果。因此,不论是否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只要检出“单乙酰吗啡”或“单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可待因”的,根据化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应当认定送检样品为海洛因。

  二、根据海洛因的毒理作用,海洛因进入吸毒者的体内代谢后,很快由“二乙酰吗啡”转化为“单乙酰吗啡”,然后再代谢为吗啡。在海洛因滥用者或中毒者的尿液或其他检材检验中,只能检出少量“单乙酰吗啡”及吗啡成分,无法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因此,在尿液及其他检材中,只要检验出“单乙酰吗啡”,即证明涉嫌人员服用了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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