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诉万某甲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多年纠纷一揽子和解后当事人重拾合作共赢信心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6-160-003
关键词
民事/专利申请权权属/专利权权属/调解和解/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诉称:2020年4月27日,万某甲利用其担任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名称为“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名称为“缝合器、具有缝合器的治疗装置以及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该两项技术均系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的员工和万某甲共同研发的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应归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所有。
万某甲辩称:其虽然是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未从公司领取过薪资报酬,也不受公司考勤管理,其并非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的员工。而且,其研发涉案专利也未利用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甲系上海某大学教师、医学博士,也是外科医师,在医疗器械领域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万某甲为创始股东之一,并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27日,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和万某甲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两专利申请,发明人均为万某甲、周某腾和万某乙。其中,名称为“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1年1月15日授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7日作出(2021)浙01知民初854、857号民事判决:驳回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以万某甲研发涉案专利的过程利用了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合议庭了解到,自2020年起,因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股东间矛盾全面爆发,后该公司就万某甲在职期间申请的多项专利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归其所有。除上述两案外,双方之间还存在包括公司解散等在内的多起诉讼,官司从杭州市基层法院打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案件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案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几年诉讼,双方虽互有胜负,但均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和精力,可谓身心俱疲,公司也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同时,合议庭发现双方当事人都看好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仍有继续合作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合议庭通过组织多轮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各自的核心诉求,并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分别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民事裁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1.本案处理体现了“避免两败俱伤,追求合作共赢”的调解理念。在双方当事人都看好相关产品市场前景的情况下,法院引导当事人就相关争议及未来发展作出有效安排,既帮助企业重拾继续经营的信心,也打消了科研工作者对开展未来研发的顾虑,最终促成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实现共赢,彻底化解当事人的多年矛盾。
2.本案实践了“寻找最大公约数”的调解方法,发现矛盾双方的“最大公约数”,阐明求同存异的可能性,让诉讼对抗多年的当事人暂时搁置争议,促成解决由来已久的系列纠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96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31日)、(2021)浙01知民初857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18日)、(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