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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91民初2503号之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09-15   阅读:

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臧玉红  王海清管龙华

案号:(2018)鄂0691民初2503号之二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0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红亮诉被告广通公司、马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通公司签订的《

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2.判令广通公司、马成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网络系统使用费和货物风险保证金合计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广通公司签订了一份《

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广通公司支付网络系统使用费50000元和货物风险保证金10000元,被告广通公司授权原告为唐山迁安的唯一授权区域合作商,从事该区域的快递业务。合同还约定被告广通公司应当向原告提供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充足连续的物料供应、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并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指导、网络接入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广通公司支付了网络系统使用费50000元和货物风险保证金10000元,但被告广通公司并未履行任何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费用。广通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故将马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第一条第1款“乙方是甲方在唐山迁安区域内的唯一授权的区域合作商,享有在唐山迁安区域内的广通速递有限公司旗下

快递品牌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第三条第2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一下许可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费用由乙方自理;(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第四条第2款第(3)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寄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等相关约定内容,结合被告广通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的“

”商标注册证,本案系被告广通公司将其拥有的快递经营资源以及注册商标“

”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而引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臧玉红

审判员  王海清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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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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