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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杨某某与山西某甲公司、山西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时,执行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执行符合相关条件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1   阅读:

杨某某与山西某甲公司、山西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时,执行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执行符合相关条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73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采矿权/资源价款

基本案情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作出的(2018)晋执10号之三执行裁定及(2017)晋民初24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太原铁路中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某甲公司、山西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太原铁路中院依法续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乙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略,冻结期限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及其项下的资源价款等相关费用(冻结期限2022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2022年11月11日,太原铁路中院作出(2021)晋71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太原铁路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太原铁路中院(2021)晋71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某乙公司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经缴纳的采矿权资源价款。

太原铁路中院查明,2022年6月8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山西某乙公司有关情况的函》,对太原铁路中院向其核实的山西某乙公司采矿许可证情况以及能否退还价款等问题进行了答复。该函说明:山西某乙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略)已于2016年2月底到期;截至2018年,山西某乙公司应缴出让收益(价款)9301.5万元已缴清;山西某乙公司暂不具备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条件;山西某乙公司开展停产整治以来,未对储量进行重新核实,现保有储量未知,同时采矿许可证虽过期但当地政府未实施关闭程序,不符合现有退还出让收益(价款)相关政策要求,暂时无法退还出让收益(价款)。

经审查,太原铁路中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晋71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异议。杨某某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山西高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晋执复81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太原铁路中院(2022)晋71执异26号执行裁定。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本案采矿权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本案中,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回复山西高院和太原铁路中院,明确山西某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且暂不具备办理延期的条件。在此情况下,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存在不确定性。而采矿权是否延期,对采矿权价值影响重大,是否准许延期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目前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尚不确定,故人民法院推进处置程序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继续推进采矿权处置,可能由此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矛盾化解。故执行法院对采矿权采取查封措施,未对采矿权进行处置,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本案中的出让收益(价款)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回函,目前该款项暂不具备退还的条件,执行法院因此判断该款项暂不宜执行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已实际控制的财产中,对被冻结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以股权无价值同意暂不申请处置,对案涉采矿许可证、资源价款,因该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亦暂不符合退还资源价款的条件等原因,暂不能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2021)晋71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在采矿权的执行过程中,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是否准许延期等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时,执行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符合相关条件,避免由此产生新的纠纷,激化矛盾。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

执行异议: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晋71执异26号执行裁定(2023年1月17日)

执行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执复81号执行裁定(2023年4月3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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