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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戴某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7   阅读:

戴某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46

关键词

行政/发明专利无效/创造性/生物材料保藏

基本案情

某生物制药公司系专利号为200510059850.X,名称为“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6年2月22日,戴某良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第299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戴某良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923号行政判决:驳回戴某良的诉讼请求。戴某良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判,如果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制备得来,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并且进行了保藏;而在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但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对比文件中的制备方法而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此时,应当认定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并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在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该生物材料或者有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证据1公开了一种绿脓杆菌菌毛株的获得方法和特性,该证据中记载了与本发明基本相同的菌株获得方法,并且该菌株也具有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MSH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菌株的保藏号CGMCC0190,而证据1没有公开该菌株被保藏,无任何保藏信息。此时,不宜简单地将有无保藏号当作区别特征进行认定,而应当考量证据1对其中所描述菌株的公开程度和该菌株的可获得性,以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证据1的描述而获得该菌株或有动机制备得到该菌株。

首先,证据1中没有公开所述绿脓杆菌MSHA菌毛株的保藏信息,也未记载可购买的商业渠道或发放渠道,因此,没有证据显示证据1的菌株能够通过商品或成品形式为公众所获得而成为现有技术。其次,证据1中公开的建株方法包括多个随机和偶然因素,包括用于建株野生菌株来源的随机性、减毒过程的随机性、基因工程与筛选方法的随机性。由此可见,尽管证据1记载了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制备方法,但是由于其中包括了产生随机突变的多个步骤,即使清楚记载了所述步骤的条件和过程等信息,也无法通过重复该步骤而得到确定相同的结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进行重复实验证据1所公开的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建株方法来获得本专利所保护的菌株。原告戴某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重复证据1的方法能够克服随机因素从而获得具有所述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的菌株。再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菌株的免疫原性,证实了其有益效果,同时对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进行了专利法规定的微生物保藏,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贡献。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裁判要旨

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923号行政判决(2019年1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行政判决(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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