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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商贸公司、某贸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某平、孙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5   阅读:

某商贸公司、某贸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某平、孙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3-024-045

关键词

行政/发明专利权无效/数值范围特征/说明书支持

基本案情

任某平、孙某系专利号为01141615.7、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6月6日,某商贸公司、某贸易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第39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在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部分有效。某商贸公司、某贸易公司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594号、(2019)京73行初959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9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任某平、孙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9594号、(2019)京73行初959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某商贸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所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中,权利要求1包含了“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及“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两组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虽然权利要求1未就该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关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手段系“通过提高充电限制电压,并适当调整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的记载,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和实施例给出的“当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45V以上后,随着该电压和正负极配比值的提高,可继续提高电池容量、工作电压和重量比能量”启示等内容,可以明确得出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以下对应关系: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2V以上但不超过5.8V,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限制在1:1.0-1:2.5,且当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45V时正负极配比要随着充电限制电压的升高而升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发明申请时“电池循环300次容量保持在60%即可满足相关行业对电池循环性能的要求”的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实施例给出的上述指引和启示,判断出符合本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规的实验手段及有限次的试验情况下便可排除不能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即无需通过过度劳动便可清楚认识到权利要求1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在上述对应关系之外的其他数值范围并非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5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5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其它从属权利要求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关于权利要求1-12、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594号、(2019)京73行初9592号行政判决(2020年5月29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7号行政判决(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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