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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城管局具有管理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法定职责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城管局具有管理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2-3-022-002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残疾人合法权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基本案情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巴南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查明,龙洲大道人行道(巴南皮草城段)存在未设置盲道、行道树及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未依法设置停车位等情形。2023年5月11日,巴南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巴南区城市

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南城管局)积极履行职责,对相关情形进行处理,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行人尤其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市政设施维护,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

7月3日,巴南城管局回复已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整改,包括依法设置盲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损坏的道路设施;清除影响行人通行、有窨井盖的停车位,重新施划停车位等。巴南检察院调查发现,仍存在整改铺设的盲道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铺设后未及时进行管理维护,部分路段脱落严重;划设的部分停车位未与盲道保持安全距离;部分停车位与路面消防栓、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等的距离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等情形。8月24日,巴南城管局第二次回复已安排市政设施管护服务单位对未完善治理的设施问题进行处置,包括对存在缺失行道树的区域进行树木移栽;清理私人搭建的地锁,清除不合理停车位;对未铺设盲道砖的区域进行盲道铺设,对已破损严重的盲道进行更换;重新施划停车位,与井盖、树池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公交站点候车区进行隔离划分等。巴南检察院继续调查后发现仍存在部分停车位距离盲道不符合“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一米”的设置规范要求;部分车辆车头直接阻挡盲道,严重影响盲人的正常通行等情形。

9月7日,巴南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巴南城管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路段未依法设置停车位侵占盲道的情形进行处置,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巴南城管局再次对部分停车位距离盲道安全距离不足等情形进行整改,对此,巴南检察院认可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市政设施设置与维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渝0113行初188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市政设施设置与维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国家推进与残疾人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包括在人行道设置盲道,加强市政设施管理,既关系保障盲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通行道路,亦关系维护公共安全以及生态宜居环境的营造。巴南城管局具有管理涉案路段市政设施的法定职责,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的检察建议,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进行彻底整改,但其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完全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未履职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巴南城管局未依法履行市政设施设置与维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履行对涉案路段盲道设置与维护监管法定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18条、第23条、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7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18〕6号)第21条、第24条、第25条

一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3行初188号行政判决(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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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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