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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体属性认识不一导致伪造印章案同案不同判需引起关注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日期:2023-09-28   阅读:

作者:杨威

2011年至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伪造村委会印章案全国共有98件。通过调研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中村委会的主体认识存在差异,导致该类行为在定性问题上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及公信力,应引起关注。

一、部分裁定认为村委会印章不是伪造印章犯罪的对象。据统计,该种裁定案件33个,约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4%。其中,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等11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指控,涉案村委会印章是伪造印章类犯罪的对象,但法院判决均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基层组织,不属于伪造印章罪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范畴,故而认定村委会印章不能成为该类犯罪的对象。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仅对伪造村委会印章的事实予以叙述,对为何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的理由未作阐释。

二、部分裁判认为村委会印章是伪造印章犯罪的对象,但归属不一。一是认定为人民团体印章。该种裁定案件37个,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8%。如淮安市清浦区李某伪造印章案、南通市海门市季某等人伪造印章案等,而此类裁定的理由也多未阐释。仅有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和浙江省宁波市嵊州市法院对相关案件裁判理由予以阐述,认为相较于一般人民团体,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共事务参与度更高,伪造其印章的社会危害结果更大,且人民团体的外延比较宽泛,将村委会认定具有人民团体性质,与村委会具有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社会性相契合。二是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此类法院裁判有18件,约占伪造印章案件的18.4%。如江苏省沭阳县张立中、杨维监伪造印章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周某甲伪造印章案等,但对裁判理由均未阐释。三是认定为事业单位印章。此种情形占比较少,仅有3件。如北京市海淀区李洪军伪造印章案、深圳市南山区杨朋等人伪造印章案等。尽管该类情形占比较低,仍表现出对于村委会属性认定的不统一性。

三、少数裁判对于伪造村委会印章的行为认定模糊。此类案件共有7件,约占伪造印章案件的7%。这类案件显著特点是:在伪造村委会印章时,多同时伪造了其他主体印章、证件等,触犯数罪。在对伪造村委会印章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何罪等问题上,仅是对伪造村委会印章的行为予以叙述与鉴定,但并未叙明归属印章犯罪中的哪种类别,或为其他伪造证件印章犯罪的量刑情节。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和浙江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便是如此。

四、部分地区对同类案件在裁判上不尽同一。据统计,全国有11省市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在省内,淮安市清浦区、南通市海门市、盐城市阜宁县法院对待此类案件,都是按照人民团体印章定性,而连云港市赣榆区和常州市金坛市法院则认为村委会印章不能成为伪造印章犯罪对象。在省外如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潍坊市高新区、桓台县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认定村委会属于人民团体范畴,而菏泽市曹县法院则认为此印章不能成为犯罪对象。同一市范围内也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如贵州遵义市汇川区法院认为伪造村委会印章不能成为犯罪对象。而该市正安县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则分别将其认定为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印章。

五、少数地方检法两家对村委会属性也存在分歧。在调研的98件案件中,有7件案件检法两家分歧较大。此类均系检察机关指控伪造村委会印章系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行为,而同级审判机关却不予认可。有的案件在一、二审之间也存在分歧。如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审理的王某甲等伪造印章案,一审法院认定为人民团体,二审则不予认定。此类判决作出后,也未有检察机关因指控未被支持而提请抗诉。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明确村委会法律主体地位。完善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村居委会主体法律地位与属性。建议两高深入类案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避免因村委会的主体类别归属不明,导致法律适用困难。二是注重与新法的衔接。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诸多条款均将村委会与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并列,并规定其较多职能与民政部门同等。同时,总则规定村委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将村委会纳入人民团体范围,能较好地做到“刑民行”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三是加强层报请示。在未有明确规定前,应严格执行两高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规定,对在法律适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层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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