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法理论 » 正文
组织卖淫中代聊手和键盘手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日期:2022-05-23   阅读:

作者:周庆典 沈井春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9年1月至6月,谭某结识王某、吕某,由后者帮助其在网上招揽嫖客。王某、吕某分别雇佣赵某、董某帮其网络代聊,并通过微信把代聊获得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发送给谭某,由谭某发送给其管理、控制的卖淫女,多次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谭某分得嫖资后按约分成给王某、吕某。王某、吕某再分成给“代聊手”赵某、董某。案发后,上述人员悉数归案。公诉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分歧】

组织卖淫中“代聊手”赵某、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代聊手”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聊手”不对卖淫活动策划、指挥、管理和控制,仅在外围实施提供招嫖信息的协助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代聊手”为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从事居间介绍的淫媒行为,促成卖淫目的的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组织行为包括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指挥、策划、安排、调度等的实行行为。“代聊手”的行为性质与组织行为不同,对卖淫女未形成控制力,对卖淫活动不具备管理权限,仅协助组织者实现犯罪意图或利益目的。组织者利用“代聊手”提供的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安排其管理、控制的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与卖淫行为不发生直接联系,对卖淫活动与否无支配权。“代聊手”根据组织者的指示在外围实施其他辅助行为,如为组织者发布信息、推荐、接待等。其作用在于推荐和搜集“招嫖”信息,为卖淫活动的进行和延续提供便利,属于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帮助行为。“代聊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情形,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评价。

3.介绍卖淫是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介绍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卖淫者处获得报酬。介绍者与卖淫者关系密切、利益牵连,通常形成固定联系。“代聊手”主观上不知晓卖淫者的情况,客观上不服务于卖淫者,不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构建联系,亦不直接从卖淫者处获取费用,仅单一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提供讯息服务,属于组织者的“下线”,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