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M某
被控告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办理Cxx案件的YH区刑警队刑讯逼供的警官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Cxx陈述在接受警察审讯时遭到警察殴打并将手铐反手拷的很紧,拷到Cxx肉里,导致Cxx手胳膊韧带损伤,至今无法抬举过头。审讯期间刑警用电棒多次电击Cxx生殖器。
根据Cxx口述向司法机关提供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下:
1.2015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办案警官第一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体检回来后,警察告知体检没有问题,可以开始搞了。
2.2015年9月9日晚7点-次日凌晨4点左右,瑶海刑警三队强迫Cxx承认盗窃手表。三名警察审讯,一名40岁左右较胖的警官负责问话,由于Cxx不承认盗窃手表事实,一名30岁左右和一名20几岁警官用脚跺Cxx手腕。审讯期间Cxx出现多次昏晕。
3.2015年9月9日深夜,由于Cxx不承认盗窃手表事实,三名警官把赵xx带到瑶海刑警三队健身房,用手铐把赵xx拷在椅子上,脱掉Cxx长裤、内裤,用电棒多次电击赵xx生殖器,并用棍棒胡乱殴打Cxx左右小腿、脚跟、后背,导致Cxx无法站立。
4.2015年9月10日上午,Cxx在口供签字后向警官表示:“虽然承认盗窃手表,但是实际真没有拿。”警官就把电棒拿出来威胁说:“不好好配合,回来搞死你。”
5.2015年9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办案警察第二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身体,检查完之后送到肥东县看守所关押。
6.2015年9月10日下午3-4点左右,赵xx在肥东县中医院检查身体后,肥东县看守所民警查看病历后认为Cxx身体伤情严重不适宜在肥东县看守关押,拒绝收押。
7.2015年9月11日10点左右,办案警察第三次把C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然后把Cxx送到合肥市看守所。在进入合肥市看守所时,Cxx向看守所人员表示身体有伤,当时办案刑警就在Cxx身边监视Cxx,跟看守所人员打招呼,看守所人员对于赵xx描述伤情的事实没有记录。进入合肥市看守所后,办案刑警第四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办案刑警和体检医生打招呼,体检医生避重就轻,胡诌病历,就这样顺利通过体检,被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8.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看守所206监室在押人员周X、郭X帅、张X杰、朱X先、周X罗、赵X、陈X、杨X信等人出具情况说明,均证实亲眼见到Cxx当时面部、双腿青紫,不能站立,不能正常行走,左右手腕遗留手铐伤痕严重,生殖器龟头红肿,有黑紫斑点。赵xx当时就告诉室友,这些都是刑警队刑讯逼供造成的。
综上所述,Cxx向贵院提供警方非法取证的线索,且已经指明办案人员违法时间、违法方式,因此控告人请求贵院对2015年9月10日下午3点左右Cxx在肥东县中医院体检病历和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周x、郭xx、张xx、朱xx、周xx、赵x、陈x、杨xx等人出具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对YH区刑警队刑讯逼供警官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YH分局
控告人:Mx
日期:
附法律依据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