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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30刑初106号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2-20   阅读:

审理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0330刑初1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2019-10-16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黄光年联系被告人陈恒枝,告知办银行卡给黄光发使用,每天可以获得240元至300元的报酬,黄光年到桂林办1张、陈恒枝办4张银行卡给黄光发、蔡某1(均另案处理),同时蔡某1、黄光发要求黄某某、陈某某都进行刷脸将卡与支付宝捆绑在一起,给其在桂林戴斯酒店进行非法转账,黄某某、陈某某到过桂林戴斯酒店,知道操作情况。之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与黄光发一起到广州办理营业执照在网上转账。黄光年的卡转走37.7917万元,得款3000元,陈恒枝的卡转走24.98万元,得款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帮罪犯转移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黄光发(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办银行卡给其使用,约定每天可以获得人民币240元至300元的报酬。黄光年到桂林实名办了1张银行卡,陈恒枝实名办了3张银行卡给黄光发、蔡某1(另案处理),同时被要求通过刷脸的方式将其办理的银行卡与其支付宝进行捆绑,便于黄光发、蔡某1等人在网上操作非法转账。后黄某某、陈某某均到过桂林戴斯酒店,知道银行卡被用于网上操作非法转账,仍将卡给蔡某1、黄光发使用。在桂林期间,黄某某、陈某某还跟黄光发一起到广东办理营业执照(用于网上转账)。黄某某、陈某某分别得报酬人民币30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显示,黄光年的卡被用于转账共计人民币37.7917万元,陈恒枝的卡被用于转账共计人民币24.98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均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黄某某、陈某某的身份信息,二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先查后审材料,证实黄某某、陈某某均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3.涉案账户清单,证实涉案的黄某某、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的卡号及账户信息。

4.金流图、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表,证实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显示,黄光年的卡被用于转账共计人民币37.7917万元,陈恒枝的卡被用于转账共计人民币24.98万元。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平板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涉案物品。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三羊榛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2019年3月,其被骗加入一个群名为“三羊榛缘”的QQ群后,被他人冒用同事和老板名义骗了98万元,其是通过公司网银(802160301421026381)经潍坊银行给对方打的款,对方银行信息是(工商银行6222031103000466879,赵宁会)

2.被害人谯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其在百合网上认识了一个叫王某的微信网友,被对方通过重庆时时彩网页骗了共46,800元。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其通过相亲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林明弟的男子,被对方通过一个金沙娱乐国际网站骗了数万元。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黄光年的供述,证实2019年3月,黄光年在桂林建设银行办了张银行卡并开通了U盾,办好后拿到桂林戴斯酒店给其弟弟黄光发,黄光发拿着这张银行卡开通了支付宝,并叫其刷了一次脸,因为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宝要刷脸认证,当时在戴斯酒店的还有蔡某1、刘某、潘某、陈恒枝等人。黄光发还叫其去广东办了一张营业执照。后其知道黄光发是用卡来洗钱和走账,其共得了3000元。

2.被告人陈恒枝的供述,证实2019年3月,黄光发联系其帮办银行卡,每张卡给300元左右的报酬,其办了几张银行卡后交给黄光发,后去戴斯酒店刷脸绑定支付宝,绑定支付宝是方便他们在戴斯酒店网上转账使用。在桂林那段时间,黄光发还开车带其与黄光年去广东东莞办理营业执照,其总共得到3000元左右。

3.同案人蔡某1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其与蔡某2、蔡某3就在福建泉州开始商量帮别人洗黑钱,黄光发去找人办卡给其使用。接到“杀猪盘”的单后,把钱转入黄光发找来的人办好的银行卡上,然后就把这些钱通过刷淘宝购物的方式转到支付宝上,然后从支付宝上把钱提现到银行卡上,在提现的时候需要人脸识别的,用到谁的卡就会通知蒋某跟张某发把人带来进行人脸识别。我们操作是在手机上下载一个支付宝软件,然后在用办卡人的卡绑定在支付宝上,然后就开始刷单了,提现、转账也是用手机操作的。

4.同案人王某3的供述,证实其与潘某是同学,2019年3月其一共办了2张银行卡交给潘某,并绑定好支付宝,每使用一次给300元的报酬。当时办好银行卡后,其与王某2、陈恒枝、雷某四人一起在戴斯酒店刷脸开通和绑定支付宝。其知道他们转的账是在网上赌博平台转来的,其一共去过4次潘某等人住的酒店,两次都是潘某叫去刷脸的。

5.同案人潘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19年3月10日开始帮“圣哥”和黄光发他们做事。在戴斯酒店里,黄光发说其要做的事就是开车搭人到银行办银行卡,其接过十几个人去办卡,叫得上名字的有王某3、王某4、陈恒枝、贲某等。那些人办好卡后给“圣哥”和黄光发他们使用,“圣哥”和黄光发开工资给办卡的人,并让他们统一在酒店里住着,一是防止那些办卡的人走掉,还有就是有时需要那些办卡的人刷脸。那些办卡的人知道“圣哥”和黄光发他们使用银行卡是做违法犯罪的事,而且其在房间里听到黄光发和那些办卡的人说过到时候还要刷脸用来洗黑钱转账的。

6.同案人张某发的供述,证实其与王某3、王某4、陈恒枝、雷某、贲某、徐某1、黄光年、徐某2黄光发办银行卡并绑定支付宝。一般要刷脸时都去戴斯酒店,其负责喊他们搭车过来或者安排潘某接人到戴斯酒店刷脸,黄光发说这些钱是赌博网站上诈骗来的钱,都是黑钱,是要通过办这些银行卡绑定支付宝来洗白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能相互印证,能客观的证明本案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适用不当,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光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恒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黄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恒枝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甜

审判员陈梅

人民陪审员古金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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