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7刑更3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6-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赣0725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赣07刑终2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坚
审判员郭海平
审判员谭品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