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杭临检刑诉(2023)5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7   阅读:

案件概述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刑诉(20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黄士林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某担任法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临安城市客厅工程的股东及临安青山高速路口工地负责人身份,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上述工程、工地预出售砂石料需交钱及上述工程转让股份需投资等理由,从被害人董某、喻某1、杨某1、徐某1、姚某、闻某、项某、胡某、陶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分别是:

1.2021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定金等理由,从被害人杨某1处骗取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

2.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虚构青山高速路口工地预出售砂石料需交预付款等理由,从被害人胡某处骗取银行转账人民币5万元。

3.2021年9月至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转让股份需投资等理由,从被害人项某处骗取现金及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5万元。

4.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预付款、转让股份需投资、为临安城市客厅工程走关系需用钱等理由,从被害人董某处骗取现金、银行及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5.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定金、处置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喻某1处骗取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

6.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定金等理由,从被害人姚某处骗取银行转账人民币10万元。

7.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预付款等理由,从被害人徐某1处骗取银行转账人民币10万元。

8.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预付款等理由,从被害人闻某处骗取银行转账人民币10万元。

9.2022年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临安城市客厅工程预出售砂石料需交保证金等理由,从被害人陶某处骗取银行及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喻某1、项某、姚某、陶某、闻某、徐某1、董某、杨某1、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张某1、张某2、朱某、贺某、龚某、金某、章某、吕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微信和支付宝数据光盘、刑事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截图、借条、收条、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协议、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62万元(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文婷

人民陪审员钱露花

人民陪审员余新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舒宇

附1:被害人损失清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