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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检刑诉〔2022〕10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1   阅读:

案件概述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5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9816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代卖为由从被害人余某处拿走四块翡翠原石。同日1718分许,王某某将其中两块翡翠原石(一块约定价格1.5万元人民币,另一块约定价格1.3万元人民币,未追回)抵押给房东梁某某,约定用于折抵长期拖欠的1.2万元房租。同年918日,梁某某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块翡翠原石出售。

为骗取余某的信任,2021914日,王某某将其于202198日从余某处拿走四块翡翠原石中剩余两块归还余某,谎称其已将两块翡翠原石出售,并再次以代卖为由向余某另行拿走四块翡翠原石,随即王某某将其中两块翡翠原石(一块约定价格2.8万元人民币,一块约定价格5.8万元人民币,未追回)抵押给张某某,约定用于偿还长期拖欠的5.2万元债务。后张某某委托他人以4.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块翡翠原石出售。

为进一步骗取余某的信任,2021918日,王某某向余某谎称于2021914日拿走四块翡翠原石中的两块已出售,并将剩余两块翡翠原石归还余某。同年921日,王某某向余某出示一张自制虚假货款收款收据单,谎称出售翡翠原石货款尚未收回。

2021101022时许,因长期无法返还余某11.4万元的翡翠原石货款,王某某擅自将合租人廖某价值12万元的翡翠原石抵押给余某,并向廖某称该12万元翡翠原石被其拿走代卖。同年1016日,王某某告知廖某称该12万元翡翠原石已出售,并交给廖某一张收款收据。同年1017日,余某四处寻找王某某时遇到廖某,二人当场核对货款收款收据时发现均被王某某欺骗。同年1127日,余某归还廖某价值12万元翡翠原石。

案发后,余某仍有价值114000元翡翠原石未能追回。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玉石照片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19日起至202412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0元;查获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寒燕

人民陪审员彭鸿

人民陪审员李云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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