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量刑标准 » 正文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参考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999号]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行为、乞讨形式以及“情节严重”: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不需以压制儿童反抗为必要,只要足以让儿童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不以被组织乞讨的人员达 3 人为入罪条件。

组织儿童乞讨构成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组织不满 6 周岁的儿童 1 人以上或者已满 6 周岁的儿童 3 人以上乞讨的;

(2)组织儿童采取有伤风化、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乞讨的;

(3)采取药物麻醉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迫使其乞讨的;

(4)暴力迫使儿童乞讨致使乞讨儿童受轻微伤的;

(5)组织儿童乞讨达 1 个月以上的,

(6)被组织乞讨的儿童经查证系被偷盗、拐卖、拐骗的;

(7)遗弃所组织的儿童或者致使被组织乞讨的儿童下落不明的;

(8)组织儿童乞讨期间,因疏于照料看护,致儿童营养不良达中度以上,罹患严重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