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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第625号]王某1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裁判理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在具体的敛财过程中,并不要求前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都具有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该组织利用王某1、牟某5担任向阳村村长、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这一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敛财工具,捞取不法利益。如王某1非法行使公安、林业管理部门的职权,动辄对普通村民滥施罚款;伪造政府文件, 用集体财产为其本人发放巨额奖金;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政拨款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的, 但实质是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攫取不法经济利益的具体表现。 随着该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王某1又没计了借助有形实体扩充经济实力的“二步走”计划:一是控制向阳村的木材生产和销售.获取暴利。2000~2001 年,王某1以打击报复相要挟,用 4万元的总价强行收购了该村17 户村民的价值15 万余元的成品林。紧接着又不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决定砍伐集体林木并借机大肆砍伐其所购村民林木外销套利。王某1还指使其组织成员肆意殴打被其怀疑偷伐林木的村民,并以此完全垄断了该村林木的生产、砍伐和销售,控制了向阳村的这一支柱产业。二是筹划建立嘉丰药业公司,并以该企业为掩护,通过实施经济犯罪聚敛钱财,进一步扩充其实力。王某1在净资产仅有 8.55 万元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银行存单,并虚拟股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骗取了注册资本额为 5800 万元的嘉丰药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该公司成立后,王某1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即指使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牟某5“代表”向阳村集体与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侵占基本农田 38 亩用于建设药厂厂房和车间。为了进一步达到侵吞集体资产的目的, 王某1将嘉丰药业公司花费的 170 余万元款项转由向阳村报销或者转为向阳村向嘉丰药业公司的借款,最终导致向阳村欠嘉丰药业公司巨款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王某1又私自决定将向阳村的固定资产低价转让给嘉丰药业公司,从中侵占集体财产100 余万元。向阳村的集体资产几乎被该犯罪组织蛀空,向阳村集体完全沦为了嘉丰药业公司的附庸。即便如此,王某1仍不满足,在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通化嘉丰药业公司的名义擅自向村民和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l 000 余万元,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迅速得以倍增。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王某1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设立经济实体,其根本目的是更快地扩充经济实力,并借以加强该组织对当地经济生活的非法控制。尽管这种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实质上仍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来作为敛财的主要手段,符合《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规定。

(二)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立法解释》对于“经济实力”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此也未规定数额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对“经济实力”规定具体数额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 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并不等于没有要求。对此,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评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王某1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了上千万元的强大经济实力,这笔经费即使在发达地区也已相当可观,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喷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巾于在发展水平、组织化程度等方而存在差异,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分配、使用非法所得时也会有所区别,故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只要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或者组织犯罪即可,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利的全部或绝大郭分用于“犯罪再生产”。本案中,王某1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攫取钱财后,将其中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如将集体资产低价转给黄振龙;将饭店承包给李某3;为张某7购买住房等。而将另一部分,也是最为主要的一部分,用于筹建嘉丰药业公司。尽管该公司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尚不具备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该公司却是王某1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张和壮大的重要依托。将所获主要经济利益用于嘉丰药业公司正是该组织谋求长久稳固发展的具体表现。

(四)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以本案为例,王某1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向阳村林木生产、砍伐、销售的控制和嘉丰药业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已经初步把握了该村的经济支柱并形成了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该组织又进一步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其特征非常突出。在此情况下,即便本案中犯罪组织的经济特征不是十分典型,也不应影响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苏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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