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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暂收条》被司法厅罚款一万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2-18   阅读:

  对律师而言,司法局和司法厅是他们的“娘家”。可如今,阜阳市的一家律所却和“娘家”闹僵了,并对簿公堂。日前,庐阳区法院审理了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法卫所”)及该所的2名律师,被告都是阜阳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案件的缘由,是法卫所对阜阳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而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安徽省司法厅首次成为被告。庭审中,该厅的一名副厅长以行政首长的身份出庭应诉。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律所《暂收条》是否违规?

  被告认为,“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4年9月18日,法卫所在未与张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经翟致远收取张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仅出具《暂收条》,构成“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原告说,考虑到张某的支付能力,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收费方式是先预付2000元,余额在赔偿执行后按3%收取。由于案件本身办理过程较长,不知道最终能赔偿多少,所以无法计算律师费,因此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出具票据,而只能在结算时一并出具。

  [投诉] 律所办理法援案件收费?

  去年9月16日,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翟致远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当时,翟某为张某代写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收费200元。去年9月18日,法卫所经翟致远收取张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出具《暂收条》一份,没有向张某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此后,法卫所与张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律师吴某某和翟致远为案件代理人。

  去年11月12日,阜阳市司法局接到了张某对法卫所及翟致远的投诉,称法卫所及翟致远代理办理其丈夫工伤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收取代理费2200元,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后以压力大、正在调解为由推诿,案件进展缓慢。

  据了解,翟致远在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在法卫所实习。2014年10月,他向阜阳市司法局提出律师职业申请,并于2015年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被投诉时,他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处罚] 律所被警告罚款一万元

  今年2月16日,阜阳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法卫所警告,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对于这份罚单法卫所认为不能接受。 5月8日,法卫所向安徽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阜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所主任李斌说,张某的丈夫上班时受伤。去年9月24日,张某来到法卫所要求代理仲裁及诉讼,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随后,李斌指派实习律师翟致远办理此案。不过,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张某在未与法卫所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又于去年10月9日申请了法律援助。“巧合”的是,法援中心又将该案指派给法卫所张庆律师和翟致远办理。

  今年7月31日,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辩论

  8月份,法卫所、李斌和翟致远分别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阜阳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日前,法院对3个案件进行了审理。

  没有执业证能否代理案件?

  二被告认为,翟致远在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时,处于实习考核合格申请律师执业阶段,尚未获得律师执业许可。而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中,称翟志远为律师,并指派其办理案件,违反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原告认为,翟致远被投诉时,虽然实习期满,但其实习律师的身份一直为界首市司法局认可,并指派到法援中心值班。司法部有规定,无论是实习律师、特邀律师,统称为律师;且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办理辅助业务。

  庭审特写

  副厅长出庭应诉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依据相关条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记者注意到,法卫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安徽省司法厅首次站在被告席上。

  庭审当天,省司法厅的一位副厅长出庭应诉。记者了解到,虽然被律所和律师告上法庭,但省司法厅的态度令人赞赏。李斌回忆说,“副厅长的态度明确,说这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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