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工伤赔偿项目标准 » 正文
2020年合肥五级工伤赔偿105万以上(不含医疗费)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8   阅读:

最新合肥工伤赔偿新标准李林律师每年更新一次,请转载本站计算的工伤赔偿标准的其他合肥律师及时更新。

2020年合肥五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李林律师解答:工伤部分可一次性获得105万以上赔偿。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9.58元×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法律依据:
(2013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9.58元×4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2013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7509.58元×相应百分比(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八、住院护理费7087.25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九、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十、辅助器具费:(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 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一、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二、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护理费
十三、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住宿、餐饮费
十四、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五、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链接:
(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5年)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关于
(2009年)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工伤认定办法
(2011年)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2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劳动合同法
(2013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肥律师推荐  
李林律师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电话:1525562068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55620680 QQ:1481589839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