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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秋林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30120********90
专长:刑事辩护,法律诉讼
电话:15675115555
律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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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罗秋林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1430120********90

专长:刑事辩护,法律诉讼

联系电话:15675115555

律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2层

罗秋林,男,1973年8月3日,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已经成功办理32件无罪案件,其中5件无罪判决、4件案件撤销案件、1件撤回起诉、1件终止侦查,21件不起诉。

部分亲办案例展示:

1、2000年7月担任耒阳市某局李副局长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2000年的中秋节的前一天李副局长被无罪释放。

2、2001年7月衡山县某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全被衡山县检察院指控为滥用职权窝案,担任该局工会主席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及时地向衡山县检察院提供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撤销了案件。

3、2003年8月担任衡南县某局廖某被指控涉嫌贪污罪一案的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作出了不诉决定。

4、2003年12月13日,罗秋林担任未成人罗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向法院提供了该被告人行为时还未满16周岁的公证证据,于同月2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3年12月25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2004年元月7日,罗某被无罪释放。

5、2004年9月7日,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罗秋林与高凯翔律师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陈某的指定辩护律师,2004年9月27日在法庭上为其作无罪辩护,于2005年2月2日衡阳市中级民法院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告陈某无罪释放。

6、 2007年6月14日罗秋林接受某县人民检察院朱某副检察长的委托,担任其被公诉机关指控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的一审辩护辩护人,于29日-----开庭前三天向法庭提出无罪证据及辩护意见,理由是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起诉书中所述内容是国家秘密,2007年7月19日以证据变化为由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该院作出(2007)衡蒸刑初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湘衡蒸检刑起字(2007)第8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朱某的起诉。某检察长于7月21日被释放。2008年10月13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蒸检刑不诉字(2008)1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该副检察长不起诉。

7、2003年7月24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祁刑初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匡增武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匡增武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以(2003)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匡增武不服进行申诉,2007年接受匡增武的委托,由罗秋林、谢昉律师代理进行申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监字第39号再审决定,决定立案再审,同年3月30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全案发回祁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再审开庭时,辩护人提供了匡增武不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做无罪辩护,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年(2003)祁刑重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抢劫罪名不成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衡中法国赔字第1号《决定书》为此赔偿了匡增武18万多元。

8、陈曙光涉嫌敲诈勒索罪案,2008年4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书下达后,陈曙光于2008年4月10日被释放回家。不服向永州中院上诉, 2008年5月20日该院作出(2008)永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陈曙光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永中法立刑监字第60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和听取辩护人罗秋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10年10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永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二、原审上诉人陈曙光无罪。嗣后,代理陈曙光向永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2011年7月1永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非法羁押陈曙光22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31597.26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此案辩护人经历此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历时跨度4年,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恒心、决心也是一种考验。

9、2009年10月13日罗秋林接受衡南县公安局干警黄某的指名聘请,担任其被雁峰区分局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害人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1日黄某被无罪释放。

10、衡山县文化馆退休干部王某,2009年4月20日衡山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又以涉嫌偷税罪将其逮捕。同年8月11日,该案移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补侦查。2010年2月25日,经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31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山检刑不诉【2010】29号《不起诉决定书》。(注:2017年1月7日统计时漏掉了)

11、2010年12月接受永州东安县法律工作者肖某的委托,担任其被冷水滩区检察院指控涉嫌辩护伪造证据罪一案的辩护人,罗秋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收集有关证据,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出因法院院长与肖某是仇人而整个法院应当予以回避而不能管辖申请;此后,永州中院裁定此案由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零陵区检察院申查,2011年7月20日该院对肖某作出湘永零检刑不诉(2011)29号《不起诉决定书》。该案说明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刑事辩护律师要进行有效辩护有时候需要创造性思维。

12、2011年4月11日,由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罗秋林与彭巧明担任刘某被雁峰区检察院指控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发现公安卷宗中有侦查人员定案的关键的证据造假,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5月5日雁峰区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了《撤回起诉决定书》,2011年5月6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日,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建议书,同日雁峰区公安局撤销案件,刘某被无罪释放。

13、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雁峰区公安分局于2011年10月31日在某机场登机时刑事拘留并羁押,2011年11月1日李某委托罗秋林担任辩护律师,通过调取李某民事案卷卷宗发现,李某的判决书未送达,向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11月14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被无罪释放。此案件说明,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越早越及时越有可能进行有效辩护。

14、2012年3月罗秋林接受衡阳市民李某弟弟的委托,担任被蒸湘区检察院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犯李某的一审辩护人,26日开庭,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2012年9月控方以证据变化为由撤回对李某的起诉,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衡蒸刑初字3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某的起诉,26日李某被无罪释放。

15、2012年12月罗秋林与邹润琦律师接受广州花都市民黄的委托,担任其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指控敲诈勒索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黄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2013年5月27日南海区人检察院作出黄某不构成犯罪的佛南检刑不诉(2013)18号《不起诉决定书》。

16、2013年3月13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伍某作出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

伍某不服上诉,其女儿委托罗秋林和谢昉作为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收集了大量的无罪证据及公安非法取证的证据,并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2013年6月2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2013年9月15日伍某刑满释放。2013年11月8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14年2月27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耒检刑不诉字(2014)25号《不起诉决定书》,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伍某不起诉。

罗秋林与谢昉律师于2014年5月23日代理伍某向耒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7月17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某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61009.76元、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4009.76元。

17、商人谢某被衡阳市公安局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在看守所指名聘请罗秋林担任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罗秋林审查案件后,向检察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衡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不起诉决定书》,2015年4月10日谢某无罪释放。

18、商人蒋某被衡南县公安局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罗秋林、谢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提供无罪辩护意见后,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衡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无罪释放。

19、公务员阳某被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鼓区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侦查,2015年11月4日由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向祁东县人法院提起公诉,阳某委托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罗秋林、谢昉律师作为辩护人,此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2016年4月26日祁东县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297号裁定书;2016年5月24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对阳某作出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6)55号《不起诉决定书》。

20、商人卢某被衡阳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6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卢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卢某不服委托罗秋林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后,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反证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二审法院提交无罪辩护意见,2016年3月2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016年7月8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向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于同一天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6)67号《不起诉决定书》,卢某于当日被无罪释放。

21、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刘某于2010年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衡阳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被该院指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并审查起诉,刘某委托罗秋林、刘德文律师担任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该案经过衡阳市公安局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向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于2016年9月2日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雁检公诉刑不诉(2016)30号《不起诉决定书》。

22、湖南省某总公司副总孙某与某水电公司李某被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华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令李某与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李某判处有徒刑十年,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不服委托罗秋林律师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 (2015)永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送达的(2015)华法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仍然作出有罪判决。孙某与李某不服继续坚持上诉,2016年8月3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刑终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孙某无罪。

23、张某被株洲市公安局指控于2010年10月22日株洲县国土局在箭台宾馆举行湘江河道株洲县段砂石采矿权挂牌拍卖会中串通他人获得河道采砂许可权,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2月张某委托罗秋林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人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于2017年9月28日该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作出株芦检不诉(2017)83号《不起诉决定书》。

24、2016年3月被以涉嫌诈骗罪为由,被立案侦查的美籍华人MICHAELSHAO,2017年5月委托我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欧阳侨律师共同作为他的辩护人;此案,经过二次庭前会议,13天庭审,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4本达数百页的无罪证据,据此进行无罪辩护,在辩护词中,辩护人建议控方撤回起诉,如不撤回请法庭作出无罪判决。2018年6月4日终于等来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书;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点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宣布对MICHAELSHAO不起诉。

25、2018年8月23日,努力了一年多的郭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案终于有了结果,H市Z区公安分局终于向我的当事人郭某送达了《终止侦查决定书》,也成就了我执业以来第25个无罪战绩。

事情起源于一纸采砂合作协议,由于该案另一当事人单某在与廖某、李某签订合作协议后,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亦无力退还钱款,被害人廖某于2016年11月向H市Z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4日将单某刑事拘留,又于同年1月18日将单某逮捕,次日,以本案当事人郭某涉嫌犯罪为由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

2017年1月20日郭某来到了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向我咨询,并预先办理了委托手续。

2017年5月31日,H市Z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掩饰犯罪所得为由将郭某刑事拘留。

我于2017年6月2日前往公安机关交委托手续担任辩护人,在与负责该案侦办的公安人员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我明确提出了郭某无罪的观点,并提交了足以证明郭某无罪的证据。2017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对郭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H市Z区公安分局终于在2018年8月6日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

26、2017年10月接受姚小皇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周文峰共同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了解到姚小皇被指控于2012年10月3日晚7时左右将其亲弟杀害,此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接受委托后,在专家辅助人刘良教授的帮助下,辩护人收集到并提交了导致无罪的关键证据,经过二审两次庭前会议和一天的开庭审理,辩护方聘请的方言翻译人员指出双录资料存在严重违反客观事实的情况。在经历了2452天的漫长等待后,姚小皇,这起被指控为谋杀手足的被告人,终于在2018年10月16日等来了法院公正的无罪宣判。   

27、涉嫌合同诈骗罪的F女士在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电话指名聘请罗秋林律师为其辩护。      2019年12月16日,罗秋林律师与王健律师介入案件,着手开展本案的审前辩护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罗秋林律师、王健律师办理的F涉嫌合同诈骗案,因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F刑事责任,被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202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向F送达《终止侦查决定书》,F无罪。

28、2020年11月25日,金凯华刑辩团队收获20年代第5个无罪案例。罗秋林律师、黄媛媛律师办理的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检察机关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罗秋林律师和向绍华律师陪同王某到检察机关拿到了该《不起诉决定书》,并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
      自2019年10月27日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罗秋林律师、阳晓冬律师和高晓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调取了有关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分析;随后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进行详细沟通,并提交了《关于对王某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后于2019年11月28日,收获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接当事人回家,实现黄金救援,达成了精细化辩护的第一阶段成功。
       2020年11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罗秋林律师和黄媛媛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团队律师阳晓冬、高晓参与办理讨论,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研判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证据,综合提出了对王某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并在《关于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不起诉律师意见书》中分两大部分详述了检察机关应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点理由,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和采纳。

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9、2021年3月8日,某律师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职务侵占、包庇窝藏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18日,那一天我与向绍华律师正在出差途中,接到一个电话,长沙一顶级商事律师的夫人打我电话,特别想见我。我问她是如何知道我的电话的?她的说法是:同行被抓进看守所之前,留下我的电话,要她跟我联系,指名聘请我作他的刑事辩护律师。

2020年11月底,他的夫人基于同行的指名聘请与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委托辩护手续,律师同行因民商事业务过程中中立行为涉刑案,刘德文主任派出罗秋林、刘任文、姚茜、邹润琦、阳晓冬、王建、向绍华、高晓、孙接律师组团辩护。

2020年12月8号获得了本案侦查证据之后,阅卷后与另一辩护人何忠民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并与同行的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

2021年3月8日10点22分。手机上收到12309给我们发来的信息,案件不起诉。

30、2021年6月,罗秋林、姚茜律师收到一份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对某某被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的《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

31、2019年12月26日下午5点58分,被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公安分局指控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当事人的夫人发来短信,“罗律师,下午我已接到江门的电话,通知明天给我老公办取保,非常感谢你们这十几天的付出,让亲人们早日相聚,感谢感谢”。

2019年11月20日,江门市公安局对某公司立案侦查,涉嫌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某公司的高管、员工共计 18人进行刑事拘留。

公司的总经理的夫人听说身处湖南的罗秋林曾经办过同类型案件,遂于12月5日委托我为其先生辩护。

接手后,与@王健律师 及团队其他成员立即就此案进行了深度研讨、制定了针对性辩护方案,并于12月8日利用时间戳技术对本案的无罪证据进行固定;12日11日、23日两次前往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12月23日辩护人获知侦查机关已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又向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交66页《关于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及无罪证据,并向检察官阐明此案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应立即释放此案涉案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认真地在《签收函》上签收。

结果,2019年12月27日下午5点,当事人被释放。

2021年12月30日新会区公安分局向18名嫌疑人送达江公(新)撤案字 (2021)002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和《撤销案件告知书》。

这是精细化辩护又一次的胜利。要感谢团队的力量!也必须要为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点赞!当然还要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又遇彩虹!

还有的暂没有统计进来……

我希望随着法治状况向好,这个数字会不断地增加。

当各位看官点击打开时,这都只是过去的历史了!

陈瑞华教授在北大刑辩班第六期上曾对我们说过:刑事辩护非常不容易,刑事辩护遇到的困难前所未有。刑事辩护律师遇到挫折将跟中国法治遇到的挫折困难保持同步。我们是法治道路上的奋斗者,我们也是法治道路上受益者,我们只有通过自己的知识、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我们才能够感动法官,打动检察官,感动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

徐昕教授说:“无罪案件,三分靠打拼,七分靠运气”。

我以为,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的苦难甘甜,仍在感受,我仍将砥砺前行,希望每年接十个案件能有三个无罪,那也是偶遇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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