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水利部财务司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务财〔2022〕60号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明确要求,是利用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要求,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为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水利贡献。
二、 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单位作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政策的执行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全面落实《办法》《通知》规定,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合理设置参与门槛。各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等限制条件,要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通过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二)提供多元化便利条件。各单位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等开展采购活动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一10%提高至10%一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一3%提高至4%—6%。
(四)提高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严格落实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向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自2022年7月1日起,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采购除外。
(五)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单位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保证金,应接受中小企业以保函等形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三、 做好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统计相关工作
为确保充分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圆满完成预留份额采购任务,各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并认真填报相关数据,为做好2022年度水利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准确填报采购计划。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应当及时通过水利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政府采购管理模块报送采购计划,并在“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选项中勾选“是”。
(二)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确保圆满完成预留份额采购任务。
(三)按时报送执行情况。各单位要准确把握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本年度结束后,认真填报《2022年度水利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至水利部财务司。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水利部财务司、预算执行中心联系。
水利部财务司
2022年6月28日
附件:2022年度水利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实施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预览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