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发行人股东信息及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的核查工作存在多处问题,申报文件提交的股东信息穿透核查表格中:(1)存在“00”、“全体自然人”、“法人股东(四方)”、“其他法人股(四方)”、“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省政府”、“国资委”等无法确定对应股东完整名称的主体,(2)未显示单个投资主体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3)未说明各投资主体是否属于应进一步穿透核查的主体、在各投资平台中的地位等基本信息。请各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工作,掌握并梳理发行人投资结构及股东情况,并使用简洁、清晰的方式展示股东及穿透核查相关信息情况。请单独提供可编辑版本的核查报告,并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2、 关于对赌协议。发行人存在多个批次、对应不同投资者的对赌协议。(1)请说明频繁签署对赌协议的原因,投资方是否认为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及本次发行上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请以不同批次签署对赌协议的投资者为分类,详细说明各批次对赌协议的签署情况、涉及的对赌条款情况、是否触发对赌条款等情况,并说明相关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包括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为生效条件的回购条款及其它附生效条件的对赌条款。(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在附生效条件的对赌条款相应协议签字,请说明相关协议是否约定了发行人违约的情形,相关违约责任是否由发行人承担,请结合上述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相关协议的当事人,相关条款是否属于应予以清理的对赌条款,若不清理是否可能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 关于获业方式。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通过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获取业务。(1)请根据发行人业务分类,说明各类业务履行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对应的业务收入及净利润情况。(2)对于通过招投标获业的,请说明是否完整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对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请说明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以谈判代替招标的情况。(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合法合规获取业务,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方式获取业务或客户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通过第三方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4)请说明发行人在客户集中的情况下,给予销售人员的薪酬仍然显著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向销售人员发放薪酬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的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董监高、主要业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是否曾因商业贿赂而受到处罚,是否存在涉及前述各类人员行贿事实的裁判文书或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的案件,若有,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不满足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 招股书未披露长青环球与长青投资的关系、英国埃潍与埃潍控股的关系,请说明并补充披露,请说明长青环球与英国埃潍的性质是否为境外企业,其设立发行人前身及相关出资、转让行为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埃潍控股系周建新100%控股,出资额为1港币,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的出资资金来源,是否足额缴纳入股资金,出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的法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 关于股权代持。请说明:(1)埃潍控股存在代持的原因、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等;(2)上述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 根据申报文件,薛斌峰持有亿昌投资40%股份,亿昌投资系发行人主要发起人,亿昌投资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63.04万股股份对外转让。招股书披露,薛斌峰系薛国锋兄弟,薛国锋系发行人董事,发行人董事长周银妹与董事薛国锋为姨甥关系。请说明薛斌峰通过亿昌投资入股的原因、背景、定价公允性,是否使用自有资金、是否存在代持情况。请说明亿昌投资在发起设立发行人后又将股份转让的原因,相关转让交易是否真实,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股东北京红土鑫洲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上逐层(10层以上)穿透后存在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信证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0.0001%。请说明中信证券投资于发行人的背景,投资行为与本次发行保荐之间是否具有联系、二者的时间先后关系,投资与保荐是否履行业务隔离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 根据申报文件,周银妹、胡锦骊及周建新合计控制公司54.44%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银妹与胡锦骊为母女关系;周建新与周银妹为兄妹关系。此外,周银妹、胡锦骊、周建新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请说明:(1)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相关股东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等是否符合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 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遗漏;(2)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是否发表了不同意见;(3)请说明采购珠宝等礼品的用途及必要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4)请说明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原因,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请说明并确认目前是否存在未解除的发行人对外担保。(5)关联方资金拆借涉及公司、个人较多,金额较大,请说明各交易涉及事项具体内容、发生原因、款项偿还情况、是否支付利息,是否存在相关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况,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况,请说明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拆借资金或者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是否仍存在。(6)针对转贷,请说明期后偿还情况以及整改情况,是否可能受到处罚,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7)请说明各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不规范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曾注销或转让多家关联公司。请说明:(1)对于已被注销的关联方,请披露相关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上述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是否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2)对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置出的关联方,请说明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手基本情况、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及上述人员亲属的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前员工,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是否彻底转让、是否存在他方替公司关联方持有相关企业股份的情况。(3)对于因任职关系变动导致关联关系变化的关联方,请说明任职关系变动的具体情况,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原因,相关职务关系变动情况是否真实。(4)针对前独立董事林建辉,请核查其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如存在,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5)针对常州长青艾德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请说明资产转让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后续解决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多家子公司,又新设多家子公司。请说明:(1)发行人设立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子公司报告期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注销各子公司的具体原因,注销子公司报告期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下属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事项、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发行人的客户或者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 公司存在对部分非核心工序采取外协加工的情况。请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别外协加工所处具体工序,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关键工序或技术,发行人是否对外协供应商存在依赖;(2)请说明各类外协加工商是否需要具备许可资质,是否涉及无证经营,发行人对供应商合规经营、质量控制的具体管理措施;(3)请说明外协供应商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若是,请说明仍选择相关供应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 2015年8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2014)常商外初字第14号、(2014)常商外初字第15号、(2014)常商外初字第16号),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长青国际珠宝有限公司、长青投资、周银妹、胡明祥、周建新、刘建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做出裁定。(1)请说明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简要案情、争议事实、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请结合周银妹、胡明祥、周建新、刘建芬个人征信报告及资金流水情况、周建新个人资产及债务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未偿还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结合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吊销情况、大额债务到期期限及偿还安排情况,核查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 关于瑕疵不动产。(1)请说明瑕疵不动产的性质、用途,相关房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用房,若属于,请说明相关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在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对发行人具有重要作用的不动产;(2)请披露如因瑕疵不动产相关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生产经营受阻的可能,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相关瑕疵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5、 关于用工。(1)请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请说明发行人劳务外包人数及从事的工作,外包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是否以劳务外包形式实际接受劳务派遣。(3)请结合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原因,说明发行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并请说明发行人员工是否认可不予缴纳的事实、发行人是否与员工因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产生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 关于行政处罚及诉讼或仲裁。(1)请根据发行人最新情况,说明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内容、处罚依据、整改情况,是否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主管机关是否已有明确意见。(2)请说明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并说明相关诉讼仲裁是否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7、 报告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72%、73.10%和73.02%。请发行人:(1)区分产品类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前五大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采购金额、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单价、毛利率;(2)区分产品类别,说明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各期新增/减少客户数量、变动原因、变动家数占比、新增/减少客户销售金额占比,销售单价及毛利率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较大差异;(3)区分产品类别,说明同类产品同一时期不同客户、同一客户不同时期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业务获取方式、是否为长期合同,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量占其同类产品采购量的比例,发行人是否为客户该类产品的独家供应商,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5)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结合在手订单、合同期限、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获取新客户的能力,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中国中车是否存在较大的依赖;(6)说明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合理性,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7)说明主要客户的区域分布与收入的区域分布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并明确发表意见。
18、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1,115.52万元、48,641.15万元和46,779.30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开展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各类业务具体内容、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点及其合规性等;(2)将各类产品收入进一步细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的销量、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各类产品销量和单价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市场趋势一致,并分析销量和单价的变化对销售收入的影响程度;(3)区分产品类别/型号,结合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说明各类产品自签订合同至交付产品和交付产品至验收确认收入的具体流程、一般实施周期、付款周期、预收款比例,交付产品与下游客户建设进度的匹配关系;(4)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业务获取方式及不同业务获取方式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区分业务获取方式披露各期营业收入明细情况;(5)区分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境外收入的具体内容、客户名称、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项目获取方式,说明各期境外收入金额及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境外收入的收入确认时点、方法及合规性;(6)补充说明同类产品境内、境外销售定价方法、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7)补充披露疫情、出口国贸易政策等,是否对发行人境外收入产生影响;(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情况,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及波动的原因;(9)结合与主要客户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内外销的核查分别说明),说明发行人收入波动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33%、25.95%和37.99%。请发行人:(1)区分采购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及占比;(2)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为新增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业务往来背景、结算方式等,上述情况若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化或波动,请说明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波动的原因;(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选择依据,供应商的总数量,按采购内容分别列示供应商家数、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金额,说明各产品采购主要供应商变动原因、采购金额、数量、单价变化情况及原因、合理性、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价格是否公允;(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是某一供应商相关业务唯一客户或主要客户的情形,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6)结合行业状况、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协议情况等,分析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7)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管、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贸易商、代理商采购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未直接向原厂采购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23,963.86万元、33,115.60万元和31,949.70万元。请发行人:(1)区分主要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营业成本构成、各期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说明不同产品单位成本构成及变动原因,与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之间的关系;(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产品的料工费构成说明发行人成本构成的合理性;(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说明主要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4)补充说明各类产品营业成本波动与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匹配;(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数量,说明各类产品直接材料采购量、产品产量的耗用比例关系,各期间该比例变动情况以及是否匹配,直接材料占比较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补充披露各期制造费用的具体明细,说明制造费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区分境内外销售,补充说明各类业务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单位运费的公允性和变动合理性,报告期公司运输费用和销售规模之间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10%、36.69%和35.4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各类业务境内、境外销售的毛利率情况,说明同类产品境内、境外销售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主要产品、业务模式等,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及其可比性、合理性;(3)结合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结构、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未来行业投产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情况,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会持续下降,是否存在不利变化,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 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股权转让、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2)说明并披露上述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果涉及,说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和依据,股份支付的范围是否全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 关于对赌协议。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对赌中,发行人是否作为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的当事人,是否承担股权回购义务;(2)说明对赌条款解除情况,论证在对赌回购条款完全解除前,相关投资事项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权益工具“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分配义务”的规定,是否符合监管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要求,是否应当作为金融负债列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收付、第三方回款、现金交易等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以上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不规范情形是否已整改,并说明针对性的内控措施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2)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说明除上述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 发行人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并说明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6、 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向关联方常州佳音、乔禹商贸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及价格的公允性,补充说明向向上述关联方采购金额占采购同类产品的比例,是否对上述关联方存在依赖;(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具体原因、用途、发生时间、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归还情况及具体的资金来源,利率确定依据,并结合发行人业务开展情况分析上述资金拆借的合理性、必要性;(3)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27、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协费用分别为905.40万元、1,479.15万元和755.54万元。请发行人:(1)区分外协工序,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外协厂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合作历史、经营地址、股权结构、是否关联方,是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各期外协厂商的总家数;(2)区分不同工序,说明主要外协厂商收费标准、单价、数量、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外协加工价格的公允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外协费用对应的主要产品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外协费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 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地区公司或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务招待费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业务招待费主要支付对象,支付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对应的具体项目情况,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9、 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2)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1,635.17万元、9,314.06万元和11,663.3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收款政策,说明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持有外汇情况,是否持有存放在境外的款项,相关资金是否受限,外汇使用是否合法合规;(3)说明发行人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
3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金额分别为2,552.79万元、5,047.51万元和5,786.49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336.84万元、21,388.14万元和17,948.1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已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对中国中车的云信付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终止确认的原因及合规性;(4)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5)按照性质/内容划分,补充披露各类应收账款明细情况;(6)结合业务特点、行业特征、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分析原因和合理性;(7)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况;(8)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进度、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等因素,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9)补充说明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客户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事项以及应收账款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核查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3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157.67万元、11,691.77万元和12,075.1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存货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2)结合生产及销售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报告期内各类存货余额及占比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存货结构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补充披露期末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5)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说明各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6)说明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情况;(7)补充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8)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3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955.52 万元、7,556.85万元和6,555.9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入账时间、入账价值及其确定依据,说明固定资产的分布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匹配;(2)说明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22.65万元、2,052.27万元和2,863.78万,主要为未到期质保金。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应收账款中包含的项目质保金构成;(2)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向主要客户收取质保金的政策、会计处理及计提金额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631.46万元、12,096.65万元和10,452.3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对应的采购商品类别,交易对方是否为主要供应商,按采购类别分类的账龄及期后结算情况,说明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付款协议安排,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条款按时付款;(2)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等情况,按采购商品类别分析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7、 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38、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
39、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