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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19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拟承销的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回复的,请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意见,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或者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反馈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的,请以楷体加粗标明。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一、 依据申报材料,近三年,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2亿元、39亿元和80亿元,增长较快。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是财务公司向集团内企业发放的贷款。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款项的形成原因、账龄、回款安排和报告期内回收情况等,以及相应债务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财务公司的设立背景和运营情况,说明财务公司放款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和报告期内放款规模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

3.请结合上述事项,说明相关往来款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审慎评估本次发债规模,并进一步细化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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