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1. 根据公司材料,另类子公司设立必要性包括促进公司投行业务的发展,满足公司开展科创板、创业板保荐业务的需要。此外,由于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拟包括股权投资,亦与公司投行业务能力、发现项目的能力相关。请补充说明公司近年来投行业务(尤其是股权融资类)的开展情况,以及公司相关另类投资人员储备情况。
2. 请说明世纪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及投资信用债等资本消耗型业务的规模、风险情况及应对安排,并结合有关情况论证公司是否有能力管控自有资金投资业务风险。
3. 请公司结合最新情况更新设立另类子公司情形下的公司风控指标模拟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