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 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公司前身为原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经湖南银监局批准临湘农商行开业。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为2.4亿元。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 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监管指标
报告期内,申请人监管指标存在不达标的情形,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不达标监管指标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2)说明相关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若存在)。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不达标监管指标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
1、报告期内不达标的监管指标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报告期内不达标的监管指标情况
2022年1-6月、2021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不达标的监管指标如下:
单位:%
序号
指标
监管指标值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1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15%
18.25
18.15
18.62
2
成本收入比
<=35%
45.97
41.78
40.27
3
资产利润率
>=0.6%
0.31
0.08
0.49
4
资本利润率
>=11%
6.03
1.35
7.09
5
资本充足率
>=10.5%
9.52
11.2
12.61
6
拨备覆盖率
>=150%
116.70
123.48
124.73
(2)公司个别监管指标不达标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以来,在内外部多重原因交织作用下,公司信用风险持续暴露,导致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多项监管指标不达标。
随着疫情管控逐步常态化,预计未来疫情的冲击将逐渐减缓;另外,公司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管理能力,提高产品定价能力,加强成本管控,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强化清逾清欠力度,提高处置强度,多措并举努力稳定盈利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总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以及吸收存款规模稳步上升,不良贷款率逐步下降,内部经营风险得到控制,存贷款业务发展稳定,流动性充裕,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各项工作呈稳定向好态势,随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以及公司多措并举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成本收入比、拨备覆盖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将得以优化,逐渐符合监管要求。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个别监管指标不达标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3)公司不存在因监管指标不达标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结合《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个别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
2、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已作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行存在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成本收入比、拨备覆盖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但随着我行资产总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吸收存款规模整体稳步上升,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我行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管理能力,提高产品定价能力,加强成本管控,同时强化清逾清欠力度,提高处置强度,多措并举努力稳定盈利水平。预计本次定向发行完成以及我行多措并举加强经营管理,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成本收入比、拨备覆盖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率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将得以优化,逐渐符合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我行个别监管指标不达标不会对我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也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说明相关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若存在)。
由于相关指标并非未上市农商行强制披露要求,经查询上市农商行的公开数据,公司成本收入比高于上市农商行,拨备覆盖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指标低于上市农商行。
导致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区域经济状况存在差异。上市农商行大多处于经济发达地区或省会、副省级城市,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发展水平较高;公司位于临湘市,传统农业产业占比较高,在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临湘市传统产业正处转型阶段,面临一定结构调整压力。二是公司主要服务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报告期内疫情多次突发的背景下,三农及中小微企业相对而言面临更大的经营和融资压力并且自身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该类客户整体风险较大,导致公司不良贷款规模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三是上市农商行和公司相比,经营范围更广,能够在更多区域内投放贷款和吸收存款,导致利差、息差高于公司。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1)公司已采取了多种措施改善监管指标,个别监管指标不达标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公司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
(2)公司相关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公司已就差异原因进行了说明。
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申请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达标监管指标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申请人的部分不达标监管指标(如: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成本收入比、拨备覆盖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解释相对客观、合理,预计定向发行成功后,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不达标监管指标将符合监管规定;我们履行必要程序后,未发现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亦未发现因不达标监管指标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2)申请人已补充披露说明相关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差异及原因分析相对合理,基本符合申请人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湖南省县域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业运营现状。
(二)关于贷款客户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2020年末、2021年末,公司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7.35%、7.41%;全部关联度分别为18.62%、18.15%。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及贷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客户名称、各期授信额度、贷款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说明关联方授信监管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2)补充说明本日常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3)进一步说明保持申请人经营独立性的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授信及贷款情况已如实披露,审批程序合规,符合授信监管指标,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1、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及贷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关联方授信及贷款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授信额度
贷款
是否逾期
金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关联企业
1
临湘市团湾水库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000
29.20%
0
0.00%
否
2
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800
26.28%
1800
59.02%
否
3
临湘市兴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800
26.28%
0
0.00%
否
关联自然人
1
杨巍等49名自然人
1250
18.25%
1250
40.98%
否
2
合计
6,850.00
100.00%
3,050.00
100.00%
否
截至2021年年末,公司关联方授信及贷款余额情况
序号
名称
授信
贷款
是否逾期
金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关联企业
1
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800
24.48%
1800
24.48%
否
2
湖南临湘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000
13.60%
1000
13.60%
否
3
临湘市兴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800
24.48%
1800
24.48%
否
4
临湘市振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
27.20%
2000
27.20%
否
关联自然人
1
李双等211名自然人
752
10.23%
752
10.23%
否
2
合计
7,352.00
100.00%
7,352.00
100.00%
否
截至2020年年末,公司关联方授信及贷款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授信
贷款
是否逾期
金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关联企业
1
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800
23.67%
1800
23.67%
否
2
湖南临湘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000
13.15%
1000
13.15%
否
3
临湘市兴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0
26.31%
2000
26.31%
否
4
临湘市振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
26.31%
2000
26.31%
否
关联自然人
1
李正炎等211名自然人
803
10.56%
803
10.56%
否
2
合计
7,603.00
100.00%
7,603.00
100.00%
否
注2:上表所述授信额度包含贷款、保函、票据等。
2、公司报告期内关联贷款审批程序合规
公司2022年6月末、2021年度、2020年度关联贷款均已按照《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内部审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全部关联度均低于50%,符合关联方授信监管要求。自2020年至今,公司的关联贷款均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以及相关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3)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不存在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关联度指标低于监管要求的50%,符合关联方授信监管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公司不存在因关联方授信不合规而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之情形。
(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采取多项措施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
为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健全“三会一层”公司治理体系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架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高管层经营”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建立了合规、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独立自主经营、科学决策,不受大股东不当干预。
2、规范股东行为管理
公司已制定《章程》《股东股权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明确规定主要股东的义务范围包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章程》亦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监管规定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加强主要股东和大股东管理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制定了《大股东行为管理办法》、《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明确了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其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严禁滥用股东权利;大股东应当支持公司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支持公司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公司的独立运作。同时,公司主要股东均已就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不与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事项签订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承诺书》,承诺其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公司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公司大股东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临湘市金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华耀鑫商贸有限公司、刘长春及本次定向发行大股东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都(岳阳)置业有限公司均书面承诺不干预正常经营、不进行违规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
4、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要求全行严格按照前述制度开展与股东之间的交易,避免与股东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并建立了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设置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3位董事组成,其中1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审核,对于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对于超出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保持银行独立性的内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相关风险揭示
1、公司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内控管理组织架构体系实行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公司治理架构运行良好,可保证其独立经营。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建立和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控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服务三农和小微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已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各项活动的合规性,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行业务合规性、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体系完善情况及监督其成员履职情况,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公司已在《章程》中明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监督委员会对全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制度、流程和办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公司已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合规、风险、审计等内控报告机制,并明确了报告路径。内控管理各层级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机制完备、报告渠道畅通;同时建立了以各业务部门为第一道防线,负责业务处理与日常风险管理;风险、合规为第二道防线,负责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审计部门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业务管理冲在前,风险合规立当中,审计监督守在后。
2、风险揭示
公司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做了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目前,我行相关监管指标不达标及股金分红未能达到股东预期,可能产生声誉风险和市场风险。股东投资未能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影响了股东信心。董事会办公室多次接到股东电话、微信,均是询问我行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后续股权红利分配事宜,并有股东表明了转让股权的意向,给我行决策和经营工作增加难度,可能存在声誉风险和市场风险隐患。
我行日常经营管理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受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严格监管,我行内部制度、管理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有效。因此,报告期内我行不存在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行为等影响我行经营独立性的风险。以上风险在我行本次募资后可得到有效解决,我行认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1)申请人已对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及贷款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符合监管指标,不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
(2)申请人已制定了相关制度并通过健全“三会一层”公司治理体系、规范股东行为管理和主要股东行为等多种措施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具有可操作性;
(3)公司已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内控管理组织架构体系实行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保证其独立经营情况,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揭示。
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申请人已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贷款情况以及关联客户名称、各期授信额度、贷款情况,申请人关联方授信及贷款具有合理商业原因且不存在逾期,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全部关联度指标是低于监管指标的50%,符合《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截止本反馈意见提交之日,申请人目前尚不存在因上述监管指标超过监管规定而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
(2)申请人已补充说明日常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申请人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一系列制度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规范、控制、惩罚等,相关措施和制度等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具备较强实操性,并在业务中已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3)申请人已对保持银行经营独立性的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且均在可控范围内,能够有效保证申请人经营独立性。
(三)关于国资批复程序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资批复程序,如是,请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如否,请提供相关说明及依据。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
(一)公司需要履行国资批复程序
1、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但不存在控股股东
截止本反馈意见提交之日,公司的国有股东分别为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比例如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上述三家国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60%,因此,公司为国有公司。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农村商业银行不应存在非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设立时有效的《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第3号)第十二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
如上述规定,农村商业银行不应存在非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形成该等股权结构的原因系2017年设立时,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风险化解,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复引进战略投资者而形成的,第一大股东持有30%,第二大股东持有20%,第三大股东持有10%。
2)国有股东无法控制公司董事会
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三家国有股东各委派董事1名,无法对董事会的决议形成绝对控制。
(3)公司需要履行国资批复程序
如上所述,虽然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设立的特殊背景,也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依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三家国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已达到60%,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利益,公司属于国有公司,仍需要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
(二)公司已履行国资批复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根据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章程》,长沙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授权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主决定子公司投资事项,并决定股东表决意见。本次定向募股事项属于授权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主决定的事项。
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根据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递交的请示,同意了临湘农商银行募股方案,并已履行完毕内部的审批同意流程。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据此批复同意:(1)原则同意《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募股工作方案的议案》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股说明书的议案》等事项,同意临湘农商银行在目前24,00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定向募股6,000.00万元(即注册资本达到30,000.00万元)。(2)原则同意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股东每股出资1.90元,其中,每股发行价1元,另外按每股不少于0.90元的标准认购不良贷款。
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已履行国资批复程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合规性审核意见
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