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3年)认监委关于撤销中泽认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12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认监委公告202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核查,以下12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目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的问题,详情如下:

中泽认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CNCA-R-2021-886)、中源国际认证检测(深圳)有限公司(CNCA-R-2021-894)、四川千石创新科技中心(CNCA-R-2022-1104)、亚瑞仕(重庆)检验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121)和英特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CNCA-RF-2021-96)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

南京爱生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36)、安徽中爵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48)、安徽徽弘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60)、启优认证(江苏)有限公司(CNCA-R-2022-1078)、永凯认证(杭州)有限公司(CNCA-R-2022-1085)和新卓越(安徽)认证有限责任公司(CNCA-R-2022-1095)等6家认证机构在资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

江西百信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03)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

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12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3年2月2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