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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办发〔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年06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启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应诉专用章”。

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加盖范围包括:《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转办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裁决答辩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应诉专用章”加盖范围包括《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答辩意见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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