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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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18 阅读:次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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