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粤金复〔2024〕19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司《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粤交财司〔2024〕8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 同意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3层"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3802室(部位:自编4002A单元)、4101室(部位:自编4304单元)"。
二、 你司应在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前述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司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变更住所期间,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应继续在原址营业,新址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换领《金融许可证》后,新址方可营业。
此复。
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