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原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固金复〔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的请示》(宁太保产〔2024〕4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2023年,原宁夏银保监局因你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且情节严重,对你公司予以60万元罚款和撤销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存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第十四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故不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原监管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