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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关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盘金复〔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盘锦银发〔2024〕9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终止营业。

你行应在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注销手续的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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