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盘金复〔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盘锦银发〔2024〕9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终止营业。
你行应在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注销手续的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