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0年)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20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育部令第48号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依据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3日教育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日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教育部规章体系建设,现决定对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 废止1988年4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40号)。

二、 废止1988年5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88〕教计字63号)。

三、 废止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四、 废止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17号)。

五、 废止1993年12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

六、 废止1998年3月16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

七、 废止2001年6月7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