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1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授予我区呼伦贝尔盟、锡林郭勒盟派遣边贸劳务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审批权的请示》(内政发〔1991〕10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区呼伦贝尔盟、锡林郭勒盟自行审批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和对方上述人员来本盟的邀请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