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37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吉政文〔1989〕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七人,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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