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6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黄浦区、南市区建制建立新的黄浦区的请示》(沪府[2000]19号)收悉。同意撤销黄浦区和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九江路。
国务院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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