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1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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