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22〕127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浙政〔202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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